【話你知】內地現時對未經當局許可,擅自於海上傾倒垃圾的行為,主要依照「污染環境罪」作懲處。根據2011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污染環境罪」取代原來《刑法》中「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具體內容為若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處置有害物質,導致嚴重污染環境,最高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款;後果特別嚴重,則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和罰款。而當中的「國家規定」則以內地對海洋水域環境保護的法律作依據,主要為《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