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鄉卡登記探監被拒 大律師申覆核

回鄉卡登記探監被拒 大律師申覆核

【本報訊】大律師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探望當事人時,因遺失身份證而未能成功登記入內,遂以回鄉卡作身份證明,惟懲教人員指回鄉卡並非由特區政府簽發,不肯放行。大律師認為懲教員認得他,但卻拒絕行使酌情權讓他登記,不承認回鄉卡為有效身份證明而不讓他探監,亦是越權。大律師日前入稟高等法院,針對懲教署署長提出司法覆核。
懲教署發言人回覆指,基於保安理由,任何人進入懲教院所時,均須出示法例訂定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而律師亦須按機制,出示香港律師會或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會員證或會員身份證明信,以供檢查。

懲教員指非港府發出

申請人余超卓於今年5月26日到收押所探望刑事案的當事人,但到達門外才發現遺失了身份證及大律師的證件。余欲以信用卡、駕駛執照代替,加上懲教員都認得他的身份,余要求職員行使酌請權放行。職員拒絕,但是表示可以用旅遊證件代替。余之後拿出回鄉卡,但是懲教員指回鄉卡並非由港府發出,拒絕承認。余超卓最終擾攘半天,回家取回護照才能入收押所探監,延誤5小時。
余表示已用各種方法證明其身份,批評懲教員不應因回鄉卡的簽發地而拒絕承認。余現要求聲明回鄉卡是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懲教署沒有公開其核實訪客的方法,而署方使用的方法亦是越權。
案件編號:HCAL154/16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