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私人大提琴導師介紹及帶同10歲學生和家長,到樂器商俊文買琴,約半月後獲俊文回佣3,800多元。導師被廉政公署起訴受賄,但裁判官指導師免費提供買琴意見,與受聘教琴不同,角色非代理人,裁定導師罪脫兼得訟費。涉案家長認為被告協助選購琴不應收錢,官批評她想法自私,又反問「佔了便宜卻不准(導師)賺佣金,是否公道?」
記者:伍嘉豪
被告李信謙(35歲)於2012年12月28日帶學生及家長倪俊妍,到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買了7,800元的大提琴連配件,李翌年1月11日收回佣3,866元。裁判官陳炳宙昨於荃灣法院裁決指,倪聘用被告每周上門,向女兒教授大提琴及帶她考試;但買琴的地點不是倪家,亦非每周發生,教琴及協助買琴顯然是性質不同的工作。倪亦無因被告提供專業意見而付酬金,被告買琴當天不是以大提琴老師身份行事,裁定案發時被告不是倪的代理人,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不成立。
倪早前作供指,被告應有專業精神幫學生選購琴,「一毫子都唔應該收」,陳官昨明言不敢苟同:「難道每位教師都要免費付出自己的時間,幫助學生選購校服、文具及書包嗎?」至於控方指倪的利益受損,陳官認為無證據證明同一大提琴在其他琴行較便宜,有關說法難以成立,更批評倪心知肚明被告為何帶她到俊文,她透過被告介紹而得益是呼之欲出的事實,她應撫心自問,佔了便宜卻不容許被告從俊文賺佣金,是否公道。
官指廉署對被告不公
陳官又斥責廉署,沒理會被告警誡下表明「冇嘢講」及不了解本案的指控,依然繼續作出複雜冗長的引導性提問,對被告不公,故完全不考慮廉署與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
廉署早前分案控告至少7名轉介他人到俊文買樂器的導師,指各人受賄,至今3人認罪,其中通利琴行導師謝安琪(30歲)等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連同本案被告,3人受審後無罪。最後一名被告趙鶯(47歲)下月受審。
案件編號:TWCC10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