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駐守尖沙嘴分區的一名警員,去年駕私家車期間疑因不滿一輛郵政車擋路,涉採取連串報復式行動,包括爬頭切線妨礙郵政車前進,又突停車令兩車一度相距少於半呎,更下車向郵政署職員出示委任證,稱會控告對方不小心駕駛,幸職員以手機拍下過程,才免受屈。警員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判罰3,000元,昨上訴遭拒,更被法官痛斥其行為如流氓,令警隊蒙羞,要求律政司將本案判詞交警方高層研究。
記者:蘇曉欣
警員卓凜寅(42歲)被控於去年3月21日晚上6時許,在沙田正街不小心駕駛。他昨沒有聘請律師代表,在庭上聽到法官潘敏琦直斥其非時表現冷靜,但離庭後即大聲叫嚷,對潘官的裁決大感不滿,又不屑稱:「佢咪交(判詞)囉!」他見到有記者拍照時即以手擋臉,又追問記者:「你哋邊間呀?」
卓凜寅昨提出上訴理據,指原審裁判官看法主觀,針對其警員身份,對他諸多留難,並多次打斷原審代表律師發問。律政司反駁卓稱被針對非事實,形容卓因不忿被郵政車阻路,於是作出報復式行為。
潘官考慮雙方陳詞後,裁定卓敗訴。潘官指郵政署職員片段是卓駕駛態度的鐵證,就算職員駕駛態度有問題,不代表卓可阻礙對方前進,斥責卓罔顧他人及自身安全,對交通造成阻塞,更一度停車宣示警員身份。
潘官激動痛斥卓身為執法人員,應從合法途徑執法,卻「極有可能為了自己睇唔過眼嘅事,肆意妄為、仗勢凌人、行為挑釁、濫用警員身份,行為與流氓無異,令警隊蒙羞」。潘官稱幸好職員臨危不亂,用手機拍下證據,令公義得彰顯,若果今次事主是普羅市民,或因事出突然不懂反應,被卓「指鹿為馬,淪為被告,情況堪虞」。
潘官直斥卓的情緒及智商遠低於香港市民對警員的標準,形容卓是「路霸」,判卓需要支付今次上訴訟費。
控方案情指,當日兩名郵政署職員駕車沿着沙田白鶴汀街,在路口等待約10秒讓路,並打算右轉駛出沙田正街到郵筒收信。其間卓凜寅駕駛私家車在郵政車後面,一度響按。郵政車未有理會,駛到有3條行車線的沙田正街,並停車在左一線,職員下車到郵筒收信。
出示委任證挑釁「你追我呀」
此時卓凜寅的私家車切線並停在郵政車前面,職員遂拿出手機放在車頭拍攝。職員收信後開車切線到左二線離開,卓見狀即跟着切線。職員繼而切到左三線,卓再度跟從,並駛前至約8至9個車位後停車打死火燈,一會兒後才再開車。
兩車同在左三線行駛,不久卓凜寅再突然停車,兩車相距不足半呎。及後郵政車打算倒車離開,卓卻跟着倒車,兩車最終停車。卓下車後指摘職員駕駛態度,及後出示委任證,稱會告他不小心駕駛,又挑釁稱「你追我呀!」職員當時回答:「我大把時間,我收8點。」最終職員報警。
警方發言人表示會研究判詞,作出適當跟進,並會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根據內部程序考慮是否作出紀律覆檢。香港郵政發言人則指根據署方紀錄,除本案外,過去從未試過有職員執勤時遇到同類情況,稱尊重法庭今次裁決。
案件編號:HCMA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