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裁判法院就黃之鋒、羅冠聰與周永康在2014年雨傘運動前夕的重奪公民廣場行動判刑,當中黃與羅被判社會服務令,而周永康就被判緩刑。
我能理解社會就司法的判決總會有不同的看法。裁決本身並不是不能被評論甚至被批評。簡單來說,《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包括可以評論及批評裁決或法官處事手法,只要措辭不過份到構成藐視法庭就可以了。所以,當我起初見到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在有關判刑頒佈後發表意見說覺得判刑太輕,我縱使不同意但仍會尊重。
不過,上周五,何君堯加發了一封公開信給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何對袁說:「你有責任確保每個被定罪案件的判刑是恰當的。然而,如果有關裁判官在案內的決定不被覆核,這就不會恰當了。在這情況下,我會熱切請求你即時就被判罪的三位的判刑申請覆核。我希望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判刑是在被急切考慮中。」(原文是英文,這是我的繙譯。)
就此,《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作為一名法律界人士(還要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是知道《基本法》有關指定的。可惜,他偏偏選擇違憲、違法理原則,向律政司指指點點。
何君堯明知故犯
另外,何在書信中左一句「Dear Rimsky」(即袁國強的洋名)、右一句較俗語式英文的「it doesn't happen」,更給人一種恃熟賣熟、視律政司司長要聽何的說法為「老奉」的觀感。而何這種處事方式亦令律政司陷入尷尬:就算律政司最終是獨立地因法律而非政治依據決定申請覆核,都難免令外界猜測究竟一位律師會前會長的影響力有那麼大(特別是如果何君堯以「成功爭取」姿態就覆核決定到處張揚)。
再者,何君堯難以這次是無心之失來作藉口。今年2月,何與一群由律師會前理事及律師會榮譽名冊成員簡家驄帶領的律師,就年初一旺角事件去會見律政司司長。會面後,多家傳媒都報道,這群律師在會議上促律政司就事件加控罪名。當時,這群律師的舉動亦受外界批評為無視《基本法》。何君堯與我更曾就這事在電台節目上辯論。但事隔半年,何君堯竟然未有吸取2月的教訓,繼續對律政司有關檢控的決定指指點點,實屬明知故犯!
當然,何君堯有他的「言論自由」(我亦不會就此呼籲要怎樣左右他的基本權利),他更可以說他只是為民請命。但作為一名資深及有知名度的法律界人士及法院人員(Officer of the Court),他這樣就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是恰當及負責任的行為嗎?無視法治機制是真正的為民請命嗎?
請何君堯能好好反思,不要再三干預刑事檢控有關的決定。
(以上意見不代表筆者所屬的律師行)
任建峰
法政匯思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