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府與建制派人士都對發表港獨意見胡說八道,企圖用出口術把《基本法》賦予的權利說走。但特別離譜的言論來自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他說,談及港獨觸及違反《基本法》與本地法律。他還說,主張港獨人士不能進入權力機關,概念亦不能帶入學校、「毒害」孩子。
先說港獨言論有否觸犯《基本法》。其第一條的確有提到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而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維護領土完整亦是在一國兩制50年不變下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一部份。但「基本方針政策」並不只提國土;它亦提到香港人的基本人權要受到保障。因此,《基本法》內有關像言論自由的公民基本權利同樣是源於「基本方針政策」,地位絕不比主權條文低。
當然,基本權利並不是絕對的。不過,香港的終審法院已在多宗案例指出,任何限制基本權利的法律都要狹窄地演繹;相反,基本權利本身就要以較寬鬆形式演繹。所以,如果只是以言論主張港獨,這根本就對國家領土完整沒有任何實質威脅,不構成違反了《基本法》,反而是彰顯了《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
而且,就算是有所謂違反《基本法》的行為,這本身都不構成個別人士的民事或刑事責任,而是違憲法例或公權決定被判為無效。譬如說,大約十年前,法院曾裁定執法機關某些偷聽行為違反《基本法》,但有關的刑事案件不但沒有被終止,涉事的執法人員並未因此負起刑事或民事責任。
至於港獨言論違反本地法律的說法,這更是無稽之言。現有就叛逆或煽動叛逆等刑事罪行都需要有實質武力行動或後果為前提,並不存在以言入罪的情況。再者,在2002年9月,香港保安局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發表了諮詢文件,當中說明就算在當時的立法建議下,「純粹發表意見,或純粹報道或評論其他人的意見或行為,不會成為刑事罪行」,除非言論是煽動戰爭、武力危害國家等。既然連政府就二十三條立法都表明不會以言入罪,純粹言論上說或主張港獨又怎會是犯罪呢?
由以上可見,純粹討論或主張港獨既不能簡單說成為違反《基本法》(而就算個人言論或許與《基本法》有牴觸亦不會帶來刑事或民事責任),亦不違反香港法律,更不構成過去或未來二十三條立法的範圍內。因此,一切嘗試褫奪只是說話上支持港獨人士的參選權,或施壓不准老師或學生在校園內討論港獨的行政手段都是無理、甚至是違法。王振民就如議會選舉或教育政策等明顯地是香港自治範圍以內的事務去「加把嘴」,就更是違反《基本法》對於內地官員不能干預香港事務的規定。這使他責罵他人違反《基本法》時添加賊喊捉賊的感覺。
所以,王振民不如先做好他的法律研究與分析,不要再就香港憲制、法律及政策恃勢凌人、胡言亂語、歪理沖天、說三道四。
(以上意見不代表筆者所屬律師行)
任建峰
法政匯思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