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林鄭月娥司長的墮落 - 盧峯

蘋論:林鄭月娥司長的墮落 - 盧峯

權力原來不但令人腐化,還會令人扭曲,令人忘卻持守幾十年的核心價值,變得面目全非。最顯見的例子就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女士。
曾經,林太在前任特首曾蔭權政府內被稱為「好打得」的局長。意思除了讚她辦事能力高,效率好以外,更在於她非常「硬淨」,不怕威嚇,堅持原則。當年取締新界村屋僭建一役,一些鄉事代表在集會公然燒她的人像,又以惡毒的說話咒罵她,但林太不為所動,堅持一視同仁執法,贏得市民以及政界好評,認為她有原則,有堅持,不怕威嚇。
到2012年,林鄭月娥女士被任命為政務司司長,不少人感到稍稍安心,覺得她至少可以制衡、糾正一下濫權的梁振英,出的亂子不會太大。但過去四年多的經驗說明,登上特區政府第二號人物高位的林太不再是當年那個有堅持、有原則的「好打得」官員,她沒有全力阻止梁振英的倒行逆施,沒有反對他胡亂任用「梁粉」擔任重要公職,反而逐步成為替他保駕護航的主力。到佔領運動的時候,林鄭月娥除了起初象徵式跟學生、市民對話外,往後的幾十天變得越來越強硬,對警隊採用過份武力視若無睹,甚至公開誇獎。此後,她打出「官到無求膽自大」的說法,擺出一副驕傲姿態,對所有反對意見、不同意見輕蔑漠視,還動輒教訓民選議員,一派大權在握的狂妄。

親手摧毀公平選舉機制

卻原來墮落這回事是沒有底線的,權迷心竅的人是墮落再墮落的。今次立法會選舉,選管會及選舉主任濫權及漠視確當程序,任意更改提名程序及規則,硬要引入政治審查,以行政手段強行褫奪部份人的選舉權。這樣無法無天兼無理的做法不但跟《基本法》的規定不相符,也跟法治精神及程序公義相違背。可擔任公職幾十年,經常把制度、規則、程序掛在嘴邊的林鄭月娥女士不但沒有阻止這樣的荒謬違法的行徑,連來個緘默不語消極反對也不願意,反而赤膊上陣為不合理決定護航,高調公開讚許選管會及選舉主任的做法,又指防堵港獨思潮天經地義。
可她難道忘記了,回歸以來多次選舉都沒有簽署確認書擁護《基本法》的要求的嗎?她難道忘記了候選人提名不涉及政治或政見審查的嗎?她難道不知道選舉主任不過是個負責選舉行政事務安排的公務員,根本沒有權力、理據取消市民的參選權嗎?
公平公正選舉講求的是程序公開透明,講究的是有規可循,不會中途或臨時改變遊戲規則令某些人得利,某些人受損。林鄭月娥身為政務司司長,又曾是推動政改及普選的官員,她怎麼連這樣基本的原則也放棄了,反過來支持選管會及選舉主任濫加粗制,胡亂使用權力剝奪他人的選舉權。這不是在親手摧毀公平公正的選舉機制嗎?
再仔細看林司長的解釋,更覺得她完全不懂法治為何物。根據她的說法,《基本法》160條白紙黑字的條文並不是每一條同樣重要。她認為真正重要及必須無條件支持的是說明香港是中國一部份及一國兩制政策的條文,任何人不支持就是罪大惡極,可以被剝奪政治權利。而其他條文則只是一種說法而已,大家可以反對、質疑、否定或要求修改。她自己就不同意《基本法》107條有關政府財政量入為出保持平衡的規定,認為政府擁有8,000億儲備應該多用錢,不必再受限制,林司長的對107條定是真心否定還是要暗中批評其他官員大家不能確定,但她選擇性強調《基本法》某些條文、輕視其他條文的做法卻充滿濫權、人治的意味。

個人見解強加法庭頭上

應該看到,憲法條文每一條的份量、重要性都一樣。就以美國憲法為例,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及第二修正案(擁有槍械權利)同等重要,美國人及政府機構都得遵守,違法的人都會同樣被追究,沒有人會說第一修正案不能違反,第二修正案則可以隨意反對;這樣才是法治的真正體現。現在,林司長隨便說《基本法》某些條文比其他條文更高級、更重要,把她一人的見解強加在市民頭上,強加在法庭及法官頭上,這不是維護法治而是踐踏法治。
為了保持權位連法治及確當程序也守不住,甚至要親手摧毀,這樣的墮落誰能想像!

盧峯
周一至周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