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光衣服談公事」 - 李碧華

「脫光衣服談公事」 - 李碧華

網絡上成千上萬的「對付小三」片段和報導,元配恨小三入骨,都糾黨圍毆、剝衣示眾、硬物襲擊、潑鏹刀斬火燒毒殺……比起來,捉姦拍照雖是羞辱,比較斯文。狗男女證據確鑿,文明提告理直氣壯。
但某回看到判決,十分奇怪──法官竟然接納史上最荒謬的辯詞,通姦無罪。
此案發生在台中。男人與小三偷情,元配委託徵信社捉姦(台灣人稱「抓猴」)。這結婚僅一年多就出軌的賤男,在小三公寓套房大被同眠,當女方發出呻吟聲時,偵探以一早設計打聽到的大門密碼開門,與元配闖入兼錄影,由於男人與小三倒卧床上用棉被遮掩身體,她還拉下棉被拍攝二人全裸畫面,取走衞生紙團,還翻閱小三私物。
告上台中地院,二人初坦承通姦,後改口辯稱是「脫光衣服談公事」──本來就難以置信的藉口,法官卻認同,還指出「通姦要件是性器官結合,錄影沒拍到」,又「通姦之罪尚非重大,只是一年以下;徵信社與元配侵入住宅妨害秘密,以及強制拉下棉被拍攝二人裸體之罪,卻是三年以下」,故非法蒐證之惡比通姦之惡更嚴重!
你們聽過這樣的判決嗎?罔顧因與果、罪與罰、是與非,令人懷疑法官是為了自己他日也好開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