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職員脫威嚇銷售罪

美容院職員脫威嚇銷售罪

【本報訊】曾患乳癌的48歲主婦到美容院通淋巴,疑遭女經理及秘書不斷推銷下,購買1.5萬元的保健「泰包」療程,但結賬時須付6萬元,主婦稱秘書揚言「唔簽唔准走」,她驚慌下簽署5張賬單。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昨指主婦證供不可信及前後不一,裁定兩職員的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不成立。兩人當庭激動落淚,首被告鞠躬道謝。

官指事主供詞含糊

裁判官批准辯方取回訟費,指雖同意控方所說,兩被告凌碧宜(30歲)和曾秋婷(30歲)及公司受查時不合作,兼且將6萬元分5次簽賬的行為可疑,但這與強迫或威嚇行為相差很遠,而且很少控方關鍵證人像事主黃綺玲那樣「喺法庭表現得咁唔誠實」。
裁決理由提到黃解釋為何簽5張賬單時,先指凌稱信用卡過數失敗須分拆簽賬,後來又指光線昏暗看不清,供詞含糊;黃在庭上又指凌威嚇不准走,但黃向警方、美容院和消委會投訴時並沒提過,說法前後不一。
案件編號:ESCC1563/16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