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活豬買手及肉枱因訂購哮喘豬而蒙受損失,執業律師謝天良指,豬販事前不知情,若被查封或因銷出有問題豬肉而被客人追究,可以循合約法向負責豬肉品質把關的政府索償,但商戶要有證據到底損失甚麼及金額大小,至於商戶因聲譽受損而要求賠償,難度則較高。
難證商譽受損
雖然食衞局局長高永文表示,如果有需要會考慮賠償,但商戶若要就商譽損失控告政府難度較高。謝天良解釋,商戶需證明商譽如何因哮喘豬而引起生意損失,例如因此事曝光後,商戶生意減半,「因為佢間肉檔俾人知道咗,所以有損失,咁上晒報紙、電視嗰啲就知道,冇上嘅又知唔知係佢呢?」因此要證明也有難度。
謝天良補充,商戶預計政府檢疫妥當才「出豬」,若今次是檢疫或政府部門之間通報出現問題,可證明是當局疏忽,便可以「疏忽責任」控告政府,商戶也可用日均銷售額證明事故後利潤有損失而索償,例如批發銷售的長期客戶酒樓、餐廳,「會唔會因為咁而唔同你訂?咁咪冇咗固定生意額,證明到有長期損失」。
■記者袁楚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