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曾鈺成就選舉問題表示,法治是本港的基石,如果選管會要剝奪享有參選權的人參選,必須要有法理依據,若政府做法令市民覺得為阻港獨人士參選,「法律你可以擺埋一邊」,「呢個本身對一國兩制有好大傷害,付出代價太大」。昨天,他改了口風,說近日與不同的法律人士溝通,有人質疑,也有不少人認為選舉主任的做法合法。即使當中有爭議,他希望各方面的人,認清港獨是一國兩制之下不容許的,若繼續就港獨大做文章,將損害香港未來的發展。
從曾鈺成改口風,就知道現在許多人講選舉主任有沒有權,說他們怎麼錯,都搞錯了焦點。選舉主任只是傀儡,是替死鬼。你可以說他們拋棄了公務員中立的傳統,但從張曉明十多天前就質疑容許港獨分子「堂而皇之地進入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是關乎「大是大非的原則和底線」,以及曾鈺成也改了口風,就知道排除獨派同歸英派參選的立意,來自中共和梁振英的港共決策。即使沒有法理根據,也要勉強找一點出來。
《基本法》序言已闡明是根據《中英聯合聲明》而來,目的是在香港實行「原有制度」,不實行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中國憲法與法律除了附件三列出的國旗等條款之外,都不在香港實行。《基本法》是為了在香港實行港英時代的原有制度而制訂的。
中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的根本區別在哪裏呢?已故香港草委廖瑤珠曾在起草《基本法》時提出一個區別,就是中國憲法第51條,這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廖瑤珠認為「這一條反映中國大陸以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為主,是社會主義思想。……我們居住在香港的人,習慣想法是:國家、社會、集體在行使權力時必須避免不必要的損害個人自由和權利。」
也許是在她的影響下,《基本法》沒有列入類似中國憲法51條的內容。這一條的有與無,決定了兩制的根本區別,就是:前者以國家利益為本,後者以公民個人權利為本。
以公民的個人權利為本的憲法和法律,個人自由和權利凌駕於由政府解釋的所謂「國家利益」。因此,主張蘇格蘭獨立的人,甚至主張廢除英國皇室制度的人,都可以在英國參政,主張魁北克獨立的人可以在加拿大參政。林肯被刺後,一位律師為涉嫌參與謀殺的同謀者辯護,許多人勸他不要堅持辯護啦,若同謀者不迅速判死,南方暴力再起,國家都不存在了,還講甚麼法律?律師的回答是:如果不堅持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這國家的存在有何意義?
因此,若以《基本法》有香港屬於中國一部份的條文,而據此剝奪部份香港人的被選權和選舉權,那無疑毀滅《基本法》以公民權利為本的根本精神,曾鈺成應該堅持他一周前的話,「呢個對一國兩制有好大傷害」。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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