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元朗特殊學校女教師向7名一年級智障兒童噴火酒,被裁定11項故意襲擊導致兒童受傷害罪成,今年初被判囚10個月。她昨就定罪提上訴,指控罪欠缺重要的元素,沒有寫明是導致「不必要的」損害,影響她原審的辯護策略。但法官質疑,「難道會有『必要的』損害?」
官首聞火酒消毒空氣
原本的控罪指上訴人梁佩琪(48歲)故意襲擊,相當可能導致學童受到損害。代表梁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指控罪沒有寫明是「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余指這是重要的元素,會影響到辯護策略。但高院法官李瀚良質疑,「難道會有『必要的』苦楚?語意係不合邏輯」。余指若修改控罪,或需重審,但受害兒童沒有特別受傷,加上扣除假期,梁已服接近一半刑期,故希望若法庭推翻定罪,下令案件毋須重審。
控方承認控罪欠缺上述元素,但認為有否寫明該元素,都不影響辯護策略;又指即使沒有列明是「健康損害」,一名教師向無反抗能力的學童噴火酒,必然明白有關風險。庭上提到梁原審時辯稱是用火酒消毒空氣,法官昨明言「第一次聽」,控方大狀亦稱「我都係」。
法官表示約6至8星期後頒下判詞,其間准梁繼續以2萬元保釋。
案件編號:HCMA14/16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