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醫學美容集團必瘦站3名職員涉在推銷療程時,指女顧客身上多處生疣,可能變癌症,令女顧客受驚買下共值9萬元的療程。3職員早前在觀塘法院受審,裁判官昨裁定3人作出威嚇性營業行為罪不成立,但指女顧客只是收入微薄的劏房戶,卻購下昂貴療程,顯示被告可能「有啲不當行為」,事主可能受到冗長游說或慫恿而「落叠」。
記者:勞東來
三名被告是美容總監林淑麗(51歲)、區域經理劉穎賢(34歲)和治療師馮穎欣(31歲),林和馮脫罪後在庭外帶淚與親友相擁。
官:或有不當行為
裁判官蘇文隆指事主許麗琨(39歲)的證供至為重要。許供稱去年9月在必瘦站購買1萬多元的去斑療程,11月20日到朗豪坊分店做療程時,3被告輪流游說她購買數萬元的美容療程,其中一人更自稱疣專家,指她生疣及會致癌。她原本滿意自己外貌,無意買美容療程,但聽聞會致癌後被打動購買。
不過許在盤問下亦說,案發後數日就皮膚問題看醫生時,沒向醫生提起疣或癌;她「挑燈夜讀」向消委會寫數千字投訴信時,也沒提到癌或cancer字眼。裁判官質疑如果生癌是打動許買療程的關鍵因素,為何她完全沒提起,等到案發個多月後海關接手調查時,才突然提到癌一事。裁判官因此對於是否有職員指許生疣和會變癌一事,存有疑問。
裁判官續指事主月入萬多元,獨居劏房,卻購買昂貴療程,顯示可能曾受到3被告冗長地游說或慫恿,「未必咁清醒」,但不能因「有啲不當行為」便將她們入罪。
官指即使被告使用冗長或威嚇手法,裁判官認為成年人應有能力抗拒。裁判官對許的整體證供存疑,判3被告無罪釋放。
辯方向控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被告在認人手續中不合作,自招嫌疑。裁判官則指被告有權不參與認人,認人也不是本案關鍵,故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KTCC6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