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民前的梁天琦和社民連的吳文遠、陳德章昨分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的決定。他們認為選舉主任無權審查參選人的政治主張,選管會亦無權或無責任指示選舉主任確定所有候選人是否真誠。申請者期望法庭盡快作出裁決,以便能在本周五提名期結束前參選。
如果法庭趕不及在周五前作出裁決,或裁決結果不孚民主派的期望,那麼為確認書而糾結的參選人應該怎麼辦?是否如梁天琦日前所說,陷入堅持主張而不能參選、或忍受胯下之辱保住參選機會的兩難局面?
我認為參選者可以考慮以下建議:簽署確認書,並在確認書中加上《基本法》另一條文。原確認書是:
「2. 我明白擁護《基本法》,包括擁護下述條文:(以下錄了第1條、第12條和第159(4)條)」。
建議在「2」之後,參選人自己加上「2A」,內容是:
「2A. 我明白在擁護《基本法》上述3條的同時,亦須擁護下述條文:
第二十二條(一)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這一條也來自《基本法》,沒有道理不能列入確認條文。參選人列出這一條,即表明擁護香港作為中國一部份及中央對香港的權力,必須與中央不得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並行。也就是說,前三條強調「一國」,這一條強調「兩制」,有這四條才構成香港按《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應該實行的「一國兩制」。若沒有第四條,香港就只有一國而沒有兩制啦。
從邏輯上說,這四條也可以說是互為因果。立法會參選人,擁護香港是中國的一部份,必須是一國兩制之下的一部份,也就必須同時擁護「中央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內部事務」。如果沒有了這個不得干預的部份,那麼香港就不是實行一國兩制了,香港人尤其是立法會參選人,就有權提出不符合前三條的理念。
在確認書加上了《基本法》第22條,在其後的立法會各論壇上,參選人在回答是否承認香港是中國一部份(一國)的同時,也會反過來檢視中共是否真正執行「中央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內部事務」(兩制)的第22條的承諾,參選人也須表明自己會不會堅決抗拒對第22條的違反。香港人不會尋求獨立,是在《基本法》的一國兩制基礎上不尋求獨立。若中共肆意違反第22條,若隨心破壞《基本法》其他條文,那麼香港人包括立法會參選人甚至當選人,是否需要遵守確認書的前三條呢?有關論壇若論及港獨,可集中在港獨產生的根源是否由於《基本法》第22條遭到破壞?
以《基本法》的兩制條文,約制《基本法》的一國條文,是民主派可以考慮的選擇。
李怡
周一至周五刊出
http://www.facebook.com/mrleey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