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乘客投訴,某間全香港人都認識的航空公司疑隱瞞歐盟規定,拒絕為延誤超時的航班作出賠償。歐盟條例(EC) No 261/2004中列明,航空公司如果延誤超過三小時,或起飛前臨時取消航班,乘客便有權向航空公司索取賠償。條例主要針對機件故障,天氣或罷工引起的延誤不包括在內。
一)受保障的航班包括:
(i)任何於歐盟境內出發的航班,不限航空公司,例如國泰由倫敦飛香港、阿聯酋由巴黎飛杜拜
(ii)任何地方出發,但乘坐歐盟成員國的航空公司。以香港出發為例,適用的航空公司包括英國航空、維珍航空、芬蘭航空、法國航空、荷蘭航空、漢莎航空、北歐航空及奧地利航空(9月起)
二)賠償金額:
歐盟境內飛行
少於1,500km 250歐元
多於1,500km 400歐元
歐盟境內飛到非歐盟地區
少於1,500km 250歐元
1,500km至3,500km 400歐元
多於3,500km 600歐元
除了現金賠償,視乎延誤情況,航空公司需要負責乘客的餐飲、基本通話、甚至住宿開支,乘客記得保留收據,申請時提供適當證明。
三)申請方法:
連同登機證、相關收據,填妥歐盟官網上的索償表格,保留副本並寄到航空公司。歐盟條例沒有追討時限,要視乎出發當地的法律,以英國為例,最多可追溯六年內的延誤。如果嫌手續麻煩,可以在網上委託代理索償,不過要收取近三成佣金及 25歐元行政費。
索償表格
http://ec.europa.eu/transport/themes/passengers/air/doc/complain_form/eu_complaint_form_en.pdf
代理索償
http://www.euclaim.co.uk/
記者:陶思敏
資料來源:Europa、Thisismo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