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
「祖堂地(阿公地)」是指原居民繼承自祖先而集體擁有的土地,祖堂地並不屬於個人,而是由源自同一祖先的同姓原居民男丁所共有的財產。據法例,原居民須委任多名司理管理祖堂地,若祖堂地有違法行為,司理或被檢控。
僭建多只發警告信
特區政府承認的祖堂地面積逾400公頃(約21個維園),但祖堂地用途限制多,有時土地上的寮屋只供村民居住或擺放農具及農作物,出售亦頗困難,因幾乎要得到所有同一祖先村民同意才可賣地,並須獲當區民政事務專員批准。正因祖堂地難出售,近年遂不時有人為賺錢不惜違反租契,擅把祖堂地變成出租劏房、停車場甚至用以接受傾倒泥土廢料。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祖堂地被濫用情況嚴重,但地政總署對祖堂地違法僭建寮屋(如變劏房),很多時只發出警告信,效用太弱,即使司理不理會警告信當局亦難檢控。他認為政府應考慮改按《建築物條例》發出清拆令,因司理若拒在清拆令限期前拆僭建物,當局可作檢控,最高刑罰可罰款20萬及判監一年,才有足夠阻嚇作用。
■記者陳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