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9月26日重奪公民廣場一役掀起佔領運動序幕,當初發起重奪廣場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相隔22個月後案件終有裁決,三人昨被裁定罪成,成為他們的首個案底。裁判官指出,公民廣場是政府物業,已加設圍欄,公眾人士無權進入示威。3人表示尊重法庭裁決,但強調反國教事件後,示威者在公民廣場表達意見已成為傳統。
記者:戴國輝
案件昨在東區法院裁決,黃之鋒(19歲)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罪名不成立,但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23歲)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周永康(25歲)則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此罪在裁判法院最高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
裁判官張天雁強調會依據法理,審視證據及堅守法治精神,不會先入為主,亦不會考慮法律以外的問題,明言法庭絕非處理政治或社會問題的地方。
官:公眾無權入廣場示威
黃之鋒雖然在庭上曾提及,2012年反國教集會及2013年香港電視不獲發牌的集會都在公民廣場舉行,當時未受保安員驅趕,但張官指出,案發當晚公民廣場已加設圍欄,該處是政府物業,公眾人士不能自由進出,沒有進入廣場示威的權利。
張官又引述案情稱,黃之鋒當晚在金鐘添美道講台呼籲其他示威者「一齊入去公民廣場」,繼而離開講台爬欄進入,認為黃的說話旨在鼓勵示威者一同入廣場。但張官指黃只說了一句簡單的呼籲說話,時間短暫,沒提供實質方法入廣場,故不能確定會有多少人響應及會如何進入,而保安員會如何對待示威者亦是未知之數,示威者的行為未必一定是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性,故裁定黃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至於時任學聯常委的羅冠聰,他接力在講台擔任司儀,張官翻看警方及新聞片段,發現羅在2至3小時內多次呼籲示威者入廣場,又稱「𠵱家有先頭部隊衝入公民廣場」,又說「現場出咗胡椒噴霧」,「有朋友受傷,我哋好抱歉」,「黃之鋒已經被捕,佢被控襲警」,可見羅已知悉警方介入事件。由於現場有衝突,有人受傷及被捕,行動有法律風險,羅知入廣場的行動不順利不和平,而示威人士若堅持進入,會令警員或保安員擔心社會安寧被破壞,亦可能出現受傷情況,故裁定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特赦組織:敲響自由警號
黃之鋒及周永康其後相繼成功爬欄跳入廣場,另一群示威者則推閘企圖入內,被警員及保安員組成人鏈阻擋。張官認為他們不理會阻撓,一同以集結形式行事,屬擾亂秩序行為,警員擔心被跳下來的示威者弄傷,其他人亦可能跟着爬欄,周正是跟隨爬入內,故裁定周、黃兩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辯方求情稱3名被告沒有案底,黃關注社會事務,願承擔未來,犯案非為一己私利,他與周永康從鐵欄跳下時刻意避開警員及保安員,無意傷害他們。周已報讀倫敦政經學院碩士課程,將於9月開學,更打算報讀博士課程,望能輕判,以免影響學業。羅已報名參選立法會選舉,若判監超過3個月會失去參選資格。裁判官索閱3人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准保釋至下月15日判刑。
國際特赦組織認為港府對3名學生領袖提出檢控和今次裁決,敲響港人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權利的警號。羅就讀的嶺南大學,發言人稱校方會待判刑後考慮是否需跟進事件。
案件編號:ESCC27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