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替控罪迥異 大狀促警解釋

交替控罪迥異 大狀促警解釋

【本報訊】警方以多項重罪檢控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有大律師認為,警方以刑事恐嚇及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兩項性質完全不相類的罪名交替檢控馮,需要作出解釋。民陣指馮敬恩當日身為校委會成員,被控強行進入港大校委會會議,屬十分荒謬。

民陣:有理冇理告咗先

大律師梁家傑指出,一般而言,交替控罪會是性質類同,而輕重程度有異的罪名;例如危險駕駛,交替控罪可能是不小心駕駛。馮敬恩的交替控罪為刑事恐嚇及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表面看兩者性質並不類同,警方在起訴書內應有解釋。
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表示,馮敬恩當日身為港大學生會主席及校委會成員,被控強行進入港大校委會會議,的確十分荒謬。他又批評,近年警方檢控示威者,態度是「有理冇理告咗先」,較早前已有多宗個案是到上庭階段,警方才表示證據不足而改控罪或撤控,但被告則須應付長時間的滋擾及壓力,變相等如政治打壓。
資料顯示,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先後有15名示威者被控企圖強行進入等罪名,但最後只有非法集結罪成立,企圖強行進入罪全部不成立。
■記者麥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