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報名前,在全無預告的情況下,選舉管理委員會突然推出「排獨」確認書,政圈一片劣評,泛民和本土固然口誅筆伐,建制也不見得一致讚好,擔心弄巧反拙影響選情。
本來,根據《立法會條例》的規定,提名表格已要求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今次又在這項法例規定以外,特別再加「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等三條基本法條文,即使不是非法僭建,也屬除褲放屁,多此一舉。
從效力和效果的角度看,這份「排獨」確認書確實多餘。先說效力,報名參選的非建制派,十居其九都拒簽確認書,他們會因此而被褫奪參選資格嗎?若然,又是根據哪條法例?無論是梁振英、譚志源,又或是梁愛詩、譚惠珠,都無法舉出具體法例,說來說去,都是大堆廢話。
官員的邏輯是,參選人簽了「排獨」確認書,當選後若違反承諾,等同發表虛假聲明,將面對刑責。何種政治主張才算違反承諾?港獨?自決?城邦?還是討論2047後第二次前途問題?先不說這些法律定義的技術問題,如果參選人統統不簽,沒有承諾,就不存在違反,沒有聲明,就不存在虛假了吧!
再說效果,不少評論早已指出,確認書非但無法「排獨」,客觀效果是對持政治異見的參選人進行赤裸裸的打壓,使他們取得更大的同情,特別是年輕本土意識的首投族,更會一面倒支持,可以肯定,在「排獨」確認書的催谷下,激進本土將比預期取得更多立法會議席。
後果大到港府無法承受
不用甚麼縝密分析或沙盤推演,「排獨」確認書的效力存疑效果負面,為何還要匆匆推出?答案很簡單,這是阿爺交落的政治任務,非超額完成不可。
自從由本土進化到港獨,當權者表面輕描淡寫,說港獨是假議題,根本不應重視。但實際上,卻視港獨為洪水猛獸,尤其主張港獨的候選人,如果通過選舉成為民意代表,進入立法會議事殿堂,更是非同小可,必須想方設法,不惜任何手段,把這種可能性消滅於萌芽狀態。
問題是,當港獨仍停留在主張思想言論的層次,沒有任何行動,算是觸犯哪條香港法律呢?香港的法治精神,沒有法律明文禁止的都可以做。北京阿爺喊打喊殺要把港獨依法處理,但特區官員,卻苦無有效的法律手段,惟有想出這樣的「屎橋」,要求候選人簽署確認書,以圖起政治上的阻嚇作用,好向北京阿爺交代。
特區官員現在要面對的問題是,泛民主派眾口一詞,步伐一致地拒絕簽署,他們會被選管會集體褫奪參選資格嗎?若果真的發生,激出的政治後果,將大到特區政府無法承受。
照此分析,沒有主張港獨的泛民候選人拒絕簽署確認書,相信仍能過關。選管會只會找一兩個立場鮮明的港獨參選人來祭旗,在他們的政見政綱找「罪證」,即使沒有簽署「排獨」確認書,但也可用各種理由說他們違反了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繼而剝奪他們的參選資格,由此成功阻截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的政治任務超額完成,可以向北京阿爺領功。
問題是,知名度不高的港獨分子,因政治主張被剝奪參選權利,究竟會產生多大迴響?
吳志森
資深傳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