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原則上是獨立和非政治性的法定機構,職責是確保選舉「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以上的定義,尤其是在括號中的字眼,均出自香港法律第541章《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我嘗試搜尋相關的條文和附屬法律,卻找不到任何有關《基本法》的條文。
究竟選管會有沒有權力要求候選人簽署確認書,表明清楚明白《基本法》中「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的相關條文?甚至乎連選管會自己,也沒有把握說拒絕簽署確認書的候選人提名會無效。必須要注意,選管會的說法是:「不簽確認書不代表提名無效。」否定的否定,多數是語言偽術,例如花花公子對無知少女說「我沒有說不愛你」,潛台詞就是「我也沒有說愛你」。
畫蛇添足地要今屆立法會候選人簽署確認書,是為了向北京交代。我很好奇,究竟這是哪件蠶蟲師爺的餿主意;至少從表面上看,這件烏龍,最少帶出6個不方便的真相。
一,假如說候選人要擁護《基本法》,為何要針對港獨?只針對《基本法》第一、十二和一五九條,是否意味其他條文就不重要?講到違反《基本法》,中聯辦在香港的各種勾當,是否違反《基本法》的第廿二條?《基本法》第五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梁振英早前抨擊私營上市公司領展,又算不算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二,一般而言,傳統香港政務官行事,第一個會想到的問題是:「究竟行動背後有何法理依據?」請不要告訴我,他們的法理依據就是《基本法》。要知道,《基本法》是人大備案的全國性法律,一國兩制下,香港人要遵守的法律,就必須經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例如叛國罪,《基本法》第廿三條也只是要求本地立法。另外,《基本法》第三章列明的「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也沒有要求香港永久居民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基本法》。
三,反之,《基本法》第廿六條卻清楚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假如選管會最終因候選人拒絕簽署確認書而宣告提名無效,極有可能遭司法覆核挑戰,甚至令整場選舉無效。傳統香港政務官會冒這樣的險?
政治問題法律解決不了
四,程序上,候選人提名是否有效,決定權在選舉主任。換言之,選管會多此一舉的確認書,變相要本來應政治中立的公務員,當上政治審查的丑角。有親北京的護法指,當選者最終也要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擁護《基本法》。可是在嚴格的法律角度看,擁護《基本法》絕非候選人責任。
五,政治問題法律解決,最終是解決不了問題,但無論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更多問題。假如有候選人在簽署確認書後繼續宣揚港獨,難道選管會可用「失實聲明」為由要候選人負責嗎?要是選管會對有港獨主張候選人進行打壓,結果只會令這派政客士氣更高昂。坦白說,我也分不清究竟這是要助港獨派一把,還是背後還有甚麼企圖。
六,假如候選人不簽署確認書仍然可以參選,結果又反映甚麼?政府是以行為說明自己是無牙老虎嗎?又會否有不受教的大中華民族狂熱分子,以呈請去挑戰選舉主任的決定?
無事生非,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有人想令這場選舉變成鬧劇,令香港未來的幾個月更多變數。究竟這種狀況對誰最有利?這個問題留待大家去推論。
李兆富
Common Ground HK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