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擁有逾260個劏房的「劏房大王」,因強姦女租客10歲女兒被裁定4項強姦罪成立,昨在高院判刑。辯方呈上41封求情信,力證被告是好丈夫、好兒子及好父親,法官卻稱被告縱有良好品格,受人愛戴,亦非求情因素,又斥他為滿足一己私慾,乘人之危,「夾硬」侵犯無反抗能力的女童,但考慮他重犯機會低,判他入獄10年。
記者:蔡少玲
辯方求情時稱,案中女童X不知道母親與被告的曖昧關係,被告不算違反誠信,而X案發時雖然年幼,但在案發後仍與被告保持來往,收取禮物和一起吃飯,又兩次共赴迪士尼樂園,甚至赴美後仍跟他保持通訊,顯示強姦事件對她並無造成創傷或不愉快。
辯方呈上41封由被告及親人、生意夥伴、租客和教友所寫的求情信,又指被告的租客都是基層人士,他們讚揚被告處事有人情味,對租客照顧有加。
對事主心理傷害不嚴重
法官判刑則稱,案件同時具備加刑與減刑因素,報告顯示被告沒有孌童傾向,重犯機會不高,雖然X年幼,被告犯案時亦無使用安全套,惟法官接納事件對X的心理傷害不嚴重,被告沒有使用不必要暴力,X的身體如處女膜亦無損傷。
不過,法官不接納被告是鹵莽下犯案,亦認為縱使被告如求情信中指有良好品格,受人愛戴,但仍非求情理由。法官更斥他乘人之危,為滿足一己私慾,多次侵犯無反抗能力的X,考慮他因為案件延誤造成的困擾和財政負擔,決定判刑10年。
內地出生的X於2009年到港,同年底隨母Y租住被告的劏房。沒到港作供的Y在書面供詞中承認與被告有性關係,每次收200至300元肉金。被告則指Y是他的二奶,多年來一直向兩母女提供生活費和貴重禮物,沒收租金;又指兩母女前年6月赴美後,Y不斷苛索金錢,更威脅不付款就報警稱被告強姦X。
案件編號:HCCC2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