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過往有不少政黨在選舉前夕、甚至投票日向選民派米,大送禮物,有賄選之嫌。曾任職廉政公署調查主任的北區區議員林卓廷指,賄選的定義廣泛,除參選人公開宣稱參選後,需注意自身行為外,即使未公開宣佈參選,只要向選民提及會參選,並向其送禮物,提供投票的誘因或報酬,也屬賄選。
林卓廷稱,若市民發現有人涉及賄選,可向廉政公署舉報,只要案件性質屬於涉嫌賄選,並且屬可追查案件,廉署不論是否有確實證據,都會立案調查。若只違反區議員的指引,最高懲罰是發警告信、或沒收區議員辦事處津貼了事。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賄選屬嚴重指控,若選舉參選人向選民提供優惠,背後目的為選舉而設即屬賄選。現時區議員、立會議員向市民提供優惠很常見,不一定涉及賄選。若市民感懷疑,可向該區議員、立法會議員質詢,若對方可提供客觀並合理的解釋,便不屬賄選。根據《選舉條例》,若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若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記者廖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