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2009年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主持《志雲飯局》訪問藝人黎耀祥,收酬11.2萬元。他遭廉署起訴收受利益,原獲判無罪,律政司兩度上訴,上訴庭兩度將案發還再審,更下令原審法官改判有罪,判陳罰款8.4萬元。案件糾纏6年,陳志雲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昨獲受理,排期至明年2月21日開審,仍有機會爭取最後勝利。終審庭法官昨質疑,若無綫不滿陳收錢演出大可民事控告他,不明為何變成刑事起訴。
陳志雲的前經理人兼助手叢培崑,早前亦被定罪罰款2.8萬元,同樣提出上訴,但早前已放棄。終審庭昨提及此事,代表陳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指叢另有法律代表,不知他為何放棄上訴。
陳志雲一方就上訴提出3個法律議題,包括如何演繹《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內「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罪行元素、法庭如何考慮合理辯解,以及上訴庭裁決有實質及嚴重不公。
早前聆訊時,陳以無綫默許他收錢作合理辯解,遭上訴庭拒絕。謝華淵昨一度稱放棄就合理辯解提出爭拗,惟終審庭認為相關議題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理解,值得討論,故照樣受理。
官質疑無綫應民事控告
鄧官又質疑控方指,黎耀祥同樣有收錢演出,為何沒被控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亦質疑,陳志雲的行為是否真的影響無綫利益,又謂無綫職員亦知陳演出另有酬勞,甚至參與商討,但未有就此回應;若無綫最終不滿陳收錢演出,大可民事控告他,而非控以涉及貪污的刑事罪行。司徒敬希望藉本案釐清《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罪行元素。
此外鄧官亦問控方,為何上訴庭就本案所作裁決,與早前就另一宗案件頒下的判詞相違背,控方無直接回應。謝庭外解釋,上訴庭於2009年8月、即陳志雲犯案前3個月,就中原地產董事兼總經理陳雁樓行賄案頒下判詞,稱根據英國樞密院案例,要證明被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重點在於收受利益者的犯罪意圖。
但2012年上訴庭就本案頒判詞,卻指控方要證明的是提供賄款者意圖,非收受利益者意圖。謝認為兩個演繹南轅北轍,其中有兩位法官更同時處理這兩宗上訴案件。翻查資料,該兩名法官是張澤祐及袁家寧。
案件編號:FAMC4/16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