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租客10歲女 劏房業主罪成

姦租客10歲女 劏房業主罪成

【本報訊】49歲劏房房東強姦女租客10歲女兒案昨日裁決,陪審團退庭商議10小時後,以5:2大比數裁定5項強姦罪中的4項罪成,最後一項則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庭押後下月8日聽取求情,其間索取被告心理報告始判刑。
被告聞判即合上雙眼低頭,旁聽的妻子則泣不成聲。被告被控於2014年3至6月間,5度強姦女童X。被告罪脫的一項強姦罪,據X指稱發生於6月4日,但被告庭上卻辯稱當日要處理劏房租務事宜,並提供電話紀錄及租約作不在場證據。
內地出生的X於2009年到港,同年底隨母Y租住被告劏房。沒到港作供的Y在書面供詞中認與被告有性關係,收每次2、300元肉金。被告則指Y是他的二奶,多年來一直向兩母女提供生活費和貴重禮物,未收租金;又指兩母女前年6月赴美後不斷苛索金錢,更威脅不付款就報警指被告強姦X。
案件編號:HCCC231/15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