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22歲美國歌手Christina Grimmie遭槍殺事件,令人驚訝,迷茫。C剛成名,前景光明但仍未算大紅,所謂「粉絲」,關係不深也不致入心入肺吧。她周五晚表演完畢,與粉絲見面簽名及售賣紀念品,屬正常商業行動。其間一名持槍男子上前向她頭部開2槍,被制服後自轟身亡,現場共5下槍聲,不知是否「開出2槍,承受3槍」──但,無怨無仇的陌生人,此生都不會認識,何以動殺機?且自己也付上生命的代價?不明。
兇手自轟當然痛快過被捕受審伏法(或終身監禁)。世上有些兇手是殺了人,但自殺不遂的。信手拈來近日慘劇在台灣新竹,媳婦扶身體不適的老爺回房休息,突反鎖大門,亮出30厘米水果刀插入他左胸,之後把預先調好的農藥一飲而下,但翁不治她獲救,不斷喃喃:「我想要死!我想要死!」
還有美國一名狠心母親,三名幼子被斬殺至屍體分離,塞進雜物櫃和行李箱,她自斬,滿身血迹還走進浴缸自溺──不死。
自殺不遂,無法馬上贖罪,不能一了百了,天天都有陰影折磨,這才是最大的懲罰嗎?但誰願見這些「懲罰」?想到校園、公園、地鐵、街巷、夜店、機場……時見兇手不問情由隨機殺人,死者無辜,你認為他應即時賠命?抑或延長報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