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不報可囚10年

拾遺不報可囚10年

【本報訊】對於有人報稱拾到USB記憶棒,並將內藏影片放上網,大律師陸偉雄警告事主已觸犯兩宗罪。拾遺不報可構成盜竊罪,罪成最高可判監10年。

涉不誠實用電腦

陸偉雄補充,至於把不正當取得的囚犯影片用電腦上載到互聯網公開,亦有可能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行,最高可判監禁5年,他呼籲涉事者應該盡快把記憶棒交還政府。
事主把不正當得來並可能認出囚犯臉孔的私隱片段(自殘或打架片段)公開,亦可能屬不正當採集個人資料及洩露私隱,不過陸偉雄指很難按《私隱條例》檢控,陸解釋是因為私隱署一般須先向違反私隱條例的一方發出執行通知,待確認對方拒絕執行方可以檢控。
陸指出,獄中私隱片段被公開的囚犯,有權以名譽受損失為由,向公開片段者及遺失片段的懲教人員追討民事索償;若確定懲教署有疏忽可一併作追索。
■記者陳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