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佔中期間疑遭七名警員拉往暗角毆打的公民黨成員社工曾健超,早前被裁定襲警及拒捕罪成。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斷定,曾健超案發時潑灑有異味的不明液體,將無辜警員當作代罪羔羊及出氣袋,是極大侮辱及挑釁,猶如向警員吐口水,亦不見他有悔意,最終判他入獄5周,但准他繼續保釋等候上訴。曾健超在庭外指對判刑極之失望及不開心,但會堅持到最後一刻。
記者:楊家樂
曾健超庭外表明尊重和相信香港司法制度,對於上訴,他表示「We gonna stand until the last minute. We gonna fight until the end. We never give up.(我們會堅持到最後一刻,我們會奮戰到底,我們不會放棄。)」曾又指目前最大任務是專注明日開審、他任控方證人的七警案。
案情似向警吐口水
有負責警員稱判刑與預期相差不遠,但不評論對判刑看法,「你知單案幾敏感㗎啦,我哋冇乜空間講意見」。
羅官判刑時指,前線警員只不過是按照指令執行職務,法庭有責任保護正當執行職務警員。羅官指慣常的襲警案件,犯案人不外乎不滿現場警員處事不公、態度欠佳或雙方之前有過節,因而失控施襲,施襲者起碼會認為警員確有不是之處。
但本案不同之處,在於被淋中的警員與被告曾健超的位置一下一上,他們並非朝被告推進,事前與被告毫無接觸甚至素未謀面,被告卻以有異味的不明液體潑灑他們。即使被告與警員沒實質肢體接觸,罪行亦不輕微。
羅官坦言,對於帶侮辱及挑釁下使用低程度暴力不致受傷的襲警案案例不多,更無量刑指引;但本案情況近似向警員吐口水,依案例應判即時監禁。至於拒捕罪名,羅官接納被告當時只為擺脫拘捕,非存心傷害警員,而警員亦無受傷,但認為被告的動作屬連續性,且有一定力度,不算輕微。
羅官又逐點駁斥辯方的求情理據。對於辯方指被告受當時社會情緒影響,羅官認為當時的社會活動不論誰是誰非,已經開展一段時間,況且被告是資深社工,理應有機會及有能力冷靜下來。
羅官指,被告一方面自言對警方放棄以往克制方式、改以高程度武力對付爭取權益人士感憤怒,但另一方面被告卻同樣未有克制,向無辜警員潑灑帶異味的不明液體發洩,聽來諷刺。
指不見被告有悔意
對於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獲讚賞的年輕被告定罪後或喪失工作,羅官稱感可惜,但不足以減刑,且沒有迹象顯示被告有悔意。此外,羅官認為案中沒證據顯示被告傷勢如何造成,以之考慮減刑太空泛及缺乏基礎。
羅官稱看不到任何減刑因素,故襲警罪判囚5周,拒捕罪判囚3周,同期執行,但批准曾以原有300元保釋金擔保外出等候上訴。羅官兩度強調,批准保釋的唯一原因是刑期不長,若不批准保釋,相信待至上訴正審時已服刑完畢。
曾早前受訪指,一旦定罪,特首可懸空他的社工註冊局民選成員職位。身為局內專業操守委員會召集人的他說:「我競選嘅主要口號同目的,係希望唔會有社工參與社運時,因政治打壓而被取消註冊社工資格。不過好諷刺地,我好有可能就係首個因為咁樣而被取消身份嘅人」。
案件編號:KCCC4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