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民黨成員、社工曾健超前年10月15日佔領運動期間疑遭7名警員拉往暗角毆打,過程遭電視台拍下,輿論譁然。事發一周年,曾健超率先被控襲警與拒捕,經過11天審訊,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直指他是出於敵意,心知肚明花槽下方有大批警察,淋潑液體以弄濕他們。曾健超獲准保釋至下周一判刑,距離七警案開審僅兩天,他指自己是七警案的證人,擔心兩案會互相影響。
記者:楊家樂 楊思雅 歐陽聯發
曾健超散庭後稱對裁決感到失望,但尊重法庭,上訴與否要再考慮,現階段會專注七警案,盡力協助法庭。雖然他擔心兩案互相影響,但相信律政司有公正安排。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工作夥伴、前上司及服務對象均撰寫求情信,稱被告為人正直無私、富正義感,無論被告行為是對是錯,他當時淋潑液體只為發洩,真心對抗放棄克制、使用警棍、胡椒噴霧甚至催淚彈的濫權警察。至於拒捕亦只是未經深思熟慮的反抗行為。
辯方指被告所用的武力僅屬最低程度,案中沒有警員受傷;反而被告事後遭7名警員帶往暗角施以暴力,拳打腳踢,身體有多處傷勢及瘀痕,「作為懲罰,被告已得到足夠有餘嘅懲罰」,被告更或會因本案案底而被吊銷社工資格及失業,希望法庭不要判監。
官指潑灑液體出於敵意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決時指,警方拍攝到一名黑衣蒙面男子在龍和道花槽向下方警察淋潑液體,而亞視新聞則拍下涉案黑衣人被制服及脫下眼罩與面罩後的情況。根據被淋潑警員對黑衣男子外表的描述,及與黑衣男子稍後被制服的地點脗合,認為兩片段屬前後連貫的同一宗事件,加上制服該男子的兩名警長的證供,足證兩片段內的男子屬同一人。由於控方沒有證據說明該男子在現場被交給刑警之後的去向,故只能以警方於警署內替被告拍攝的6張相片與亞視片段內容作比較。基於片段與相片中男子的長面形、高額、大鼻、鬍鬚及髮型相符,加上鞋款、上衣圖案與字樣及破損情況相同,足證片中的黑衣男子正是曾健超。
裁判官表示,被告潑灑液體縱使沒有特定目標人物,但毫無疑問是出於敵意,心知肚明下方有大批警察,目的必然是為弄濕他們,故一項襲警罪成。
法庭不接納兩督察證供
有關4項拒捕罪,裁判官衡量多名警員證人,其中高級督察傅駿業及屈展焯被指在口供內互相認錯對方,裁判官坦言感奇怪兼大惑不解,而且憑肉眼已可看出兩人在口供上的簽名有別於以往簽法,甚至與對方簽名相似,以上疑團已令法庭難以接納兩人證供。至於其他警員則誠實可靠,供詞偶有出入亦僅屬瑕疵。
被告潑灑液體後遭身穿制服的警察上前制止,必然知道將被拘捕但仍反抗掙扎,故裁定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畢宏達及程英偉兩罪成立。之後被告遭胡椒噴霧噴中面部,裁判官未能排除這是否劇痛下產生的自然反應,故裁定他抗拒另兩警罪脫。
裁判官指鑑於被告健碩及掙扎程度,警員制服他時使用的武力並沒超越職務範圍。至於被告的傷勢,一來他曾在地上激烈掙扎,二來無證據顯示傷勢由制服他的警員造成,故不影響裁決。
案件編號:KCCC4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