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成龍一句「動L」而廣為本港市民熟悉的洗髮水生產商霸王集團,指《壹週刊》2010年一篇有關霸王洗髮水的報道失實、惡意中傷,同年控告《壹週刊》誹謗,索取5.1億人民幣(折約6.08億港元)巨額賠償,連同霸王於內地的生意損失也要求《壹週刊》埋單。案件纏繞6年,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詞判霸王勝訴,但僅獲賠300萬元及得八成訟費。法官批評《壹週刊》報道不負責任,嚴重破壞霸王聲譽,但強調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否則窒礙言論自由。
記者:楊思雅
昨日《壹週刊》總編輯黃麗裳及時任《壹週刊》顧問、現任《蘋果日報》副社長張劍虹到庭領取判詞,黃稱考慮就判決提上訴,被問及法官批評報道加入不少個人評論,黃不認同。其母公司壹傳媒昨發公告指,考慮就有關責任或賠償金額上訴,強調判決不會對集團日常運作及財務狀況有任何重大影響。霸王集團主席陳啟源回應,相信誹謗案勝出有助重獲市場地位及消費者信心。
長達39天的審訊,最終濃縮於一份共269頁的判詞中,法官陸啟康特意撰寫一份僅18頁的撮要版本。陸官甫開首便強調本案涉言論自由、公眾知情權等重要社會議題,法庭有必要謹慎作出裁決,需在言論自由及保護個人商譽中取得平衡。若將負責任報道的門檻定得太高,會阻礙傳媒作為第四權監察者的作用;但若果門檻定得太低,會令誹謗及不實資訊充斥社會,亦對公眾利益沒有幫助。
選擇性報道部份真相
事情源於《壹週刊》2010年7月14日刊登的一則報道,內容提及霸王旗下兩款洗髮水的二噁烷含量分別有10ppm及27ppm,並引述專家指10ppm已達危險邊緣。報道刊登後,霸王股價急挫百分之十四至停牌,市值蒸發24億元。一星期後,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旗下公司霸王(廣州)有限公司入禀高院控告《壹週刊》誹謗。
陸官批評涉案報道失實、不負責任,記者林瑜婷在蒐集資料、撰寫報道的過程中極不專業、手法幼稚。首先她在收到報料人陳先生就霸王洗髮水的化驗報告(27ppm)後,不但沒就正確性提出質疑,亦沒核實對方背景,天真地相信對方,而最後資料顯示陳為霸王競爭對手。其次學術研究僅證實二噁烷對動物致癌,是否對人體致癌仍屬未知之數,而國外食物及日常用品的監管機構研究更顯示,消費品內含100ppm及30ppm以下的二噁烷對人體健康沒威脅,但林卻故意忽略該等對霸王有利的研究數據,僅依賴報章內容及專家意見,選擇性報道部份真相。
陸官特別指出,報道內強調10ppm已達危險邊緣的數據,只是林個人判斷,不合邏輯、任意及沒科學依據;又認為她所處理的報道涉及繁複科學理論,一字一句應正確無誤,否則是將其個人意見強加於讀者身上。陸官強調傳媒不應以公眾利益、新聞自由等作擋箭牌,報道任何有欠公允、失實的報道。
毋須就轉載影響負責
就霸王索償超過5.1億元人民幣,其中包括收入損失逾4.4億人民幣,及其他額外宣傳開支,陸官均裁定申索無效。陸官解釋指《壹週刊》在內地屬禁書,而霸王於內地的生意損失全由第三者轉載所致,根據內地法律原始發佈者、即《壹週刊》毋須就文章轉載所引致的影響負責,因為《壹週刊》根本無法控制轉載情況。至於霸王在港兩間子公司的1,900萬人民幣收入損失,法官以子公司不是原告而認為不能追討。
法官考慮到霸王的生意規模及聲譽,指報道嚴重損害霸王聲譽,令其難以銷售產品,有持久影響,但法庭須確保賠償額不會大到窒礙言論自由,遂判《壹週刊》只需付一般性賠償300萬元,以及霸王集團在本港發公告所花的4,652.5元。
案件編號:HCA1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