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貨櫃碼頭運車司機在公司倒閉後遭拖欠遣散費,向勞工處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但被拒絕。司機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處方沿用多年的計算方法,先後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他再向終審法院上訴,五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成為案例。勞工處尊重終審庭裁決,並正與律政司研究判詞,表明會以符合法庭判決的方法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
記者︰楊家樂
本案申請人翁志強,1999年11月至11年10月間受僱於富明運輸有限公司。惟公司於2011年10月展開自動清盤程序並即時解僱員工。勞工處破欠基金2012年4月向申請人墊支欠薪及代通知金約18,600元,但拒絕墊支遣散費,解釋指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基金會向僱員墊支的遣散費特惠款項上限,是首5萬元另加餘額一半。申請人被拖欠約13萬元遣散費,按計算最多可獲約9萬元墊支;惟因申請人已取得逾10萬元強積金僱主部份累算權益抵銷遺散費,超越基金可墊支上限,故未能獲發遣散費特惠款項。
終院稱上訴庭錯誤詮釋
不過申請人認為,墊支遣散費的正確計算方法應是先將被拖欠的遣散費與強積金對沖,等於2.5萬元,明顯沒有超過墊支上限,故應獲全數。本案爭議點正是如何計算申請人應得之遣散費金額。
終審庭指上訴庭採納《僱傭條例》中計算遣散費方式以計算《破欠條例》中的特惠款項;又裁定後者的立法意圖同等看待所有僱員,不論他們是否同樣得到強積金僱主部份,否則便屬不公平。
惟終審庭直指上訴庭錯誤詮釋相關法例,自行將《僱傭條例》立法原意轉移至《破欠條例》。後者的立法意圖及目的,純是向受資不抵債僱主影響的僱員提供特惠款項,條文亦清楚訂明有權得到的遣散費金額為遣散費之實際款額,即須先考慮強積金僱主部份權益,故判申請人得直,兼得訟費。
勞工處稱終審庭對《破欠條例》就遣散費特惠款項計算方式的詮釋,與原訟庭及上訴庭早前的看法不相同,又指破欠基金財政狀況穩健,政府會與基金委員會密切監察基金情況。
案件編號:FACV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