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昨討論選委會選舉的活動建議指引及實務安排,多名議員關心網上選舉廣告定義,特別是如何界定網上訊息屬個人意見還是選舉廣告。選舉事務處總選舉事務主任李柏康指,如果是網上評論而轉載某候選人的資料,一般情況下不視作選舉廣告,而廉政公署亦從未就此類個案作出檢控。議員質疑法例過時及含糊,令市民易墮法網。
記者:陳雪玲
早前選管會公佈選委會選舉活動指引,不少市民關注facebook更改頭像為某候選人編號,或加hashtag(標註)呼籲支持某候選人,會否被當作選舉廣告。公民黨毛孟靜昨日在會上再追問有關問題,指市民更改facebook頭像為某候選人,政府如何能知道他們上載照片動機,質疑法例跟不上時代步伐。該黨楊岳橋再追問,若在facebook寫「支持林大輝,請投林大輝一票」,是否已屬於選舉廣告?
李柏康回應時稱,若網民只是向很多人表示支持那個候選人,屬於意見;若叫人投票予某個候選人,則可能屬於促使某個人當選,會被視作選舉廣告。
訊息花費近乎零 難計開支
但楊對有關解釋仍感不滿,指透過網絡發佈上述訊息花費幾近零,若要計選舉開支,只會加重廉政公署工作,亦令港人易墮法律陷阱。
李柏康稱可再討論,但目前法例未修改,故需要提醒現行情況,但指互聯網普及至今,從未有相關的檢控個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梁松泰稱,政府聽到及理解議員的意見,知道有關處理方法與外國不同,他們會與律政司及廉署商討,並研究外國的做法,成熟後會再與立法會商討。
至於不少人計劃以「ABC」(Anyone But CY)作選舉政綱,工業界議員林大輝表示關注,指若有候選人宣傳品「寫到明要求某某特首下台、撤換,甚至唔畀佢連任為政綱,你哋(政府)都接受?」李說難以評論,但指選舉法例沒有就林提出的情況設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