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選舉管理委員會昨起就特首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作諮詢。早前選管會就立會選舉活動指引諮詢,有人擔心在facebook等社交媒體宣傳會當作選舉廣告,選管會主席馮驊昨指無論街招或網上,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都視作選舉廣告。馮指若未經候選人授權而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最高可判囚7年。
記者:陳雪玲
馮驊昨簡介選委會選舉指引更新內容,關於在互聯網發佈候選人資訊的問題,他指選舉廣告的定義有法例規定,承認目前定義廣泛,但如果市民只是發表個人意見,如就候選人作評論而分享有關訊息,則不屬於選舉廣告。
被問到若市民在fb上轉頭像、加hashtag支持候選人是否屬選舉宣傳,馮重申選舉有開支上限,如任由市民網上發佈如同選舉廣告的訊息,等於為選舉開支上限開後門,「如果一面倒話投邊個一票,好大機會中選舉廣告定義」。馮又指,「香港法律係講實質唔係講表面」,即使作出豁免字句亦不能免責。至於如何執法,則交由廉政公署負責。
馮驊不評論港獨者可否參選
對於立法會新界東補選中,參選人梁天琦因宣傳單張有「勇武抗爭」、「自治」等字眼,被選舉事務處指與《基本法》有牴觸,拒絕免費郵寄傳單予選民,馮被問到會否有拒絕郵寄的用字清單,他指正進行司法程序,不作評論,但認為製作清單不可行。
馮不評論若有人以港獨作政綱會否不被允許參選,強調選舉主任有權力去決定參選提名有沒有效,又引用立法會條例指參選人要作「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指雷動計劃或違法
至於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提出的雷動計劃涉及收集選民投票,再呼籲選民集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有否違反選舉條例?馮只稱任何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而招致選舉開支,若非候選人授權,就有機會違法。
被問到未經候選人授權而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的罰則,馮驊指:「(最高刑罰)公訴(可公訴罪行)就7年,簡易(簡易程序罪行)就兩年,仲有罰款啦。」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在選舉中作非法行為,如循簡易程序審訊,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或循公訴程序審訊,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