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Deep Web》兩書充斥大量色情及血腥情節,其中更涉及烹煮女孩的描述,不少家長都認為應列為不雅,甚至淫褻物品,但基於香港有出版自由,所有報刊書籍出版都毋須事前送檢,不過若出版後被投訴並被當局評為淫褻或不雅物品,作者、出版商、書店及發佈委託人,均有可能因此觸犯法例。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褻物品審裁處可將物品評定為3個不同類別,分別是第1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物品,發佈不受限制;第2類為不雅物品,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佈,發佈時須符合規定,包括以封套把物品密封,並在物品的封面及封底印上警告字句;第3類為淫褻物品,則完全禁止發佈。
屬不雅品最高囚一年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書本內容涉煮人肉等情節,涉及暴力,有可能被評為不雅物品。而作為負責任的作者或出版商,理應預先自行交往相關部門評級;如有需要,也應為書籍加上封套密封及適當地加上相關警告字句。
根據條例,任何人向青少年發佈不雅物品,不論是否得悉該物品屬不雅物品,或是否知道該人是青少年,均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罰款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若被裁定發佈淫褻物品,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記者周鴻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