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文提及台灣弒母案,一路出謀獻策的主犯曾男,經三審後從死刑變無期徒刑,因為,查曾男高中時成績優秀,所以仍有教化潛質。這理據讓人譁然,按此標準,捷運隨機殺人犯鄭捷,要不要也查找一下高中時的成績,說不定還是個可造之材呢?
還有另一個免死理據,也一樣讓我驚訝,就是:殺人手法還不夠殘暴,不符合《兩公約》最嚴重罪行。 原審認定,蔡母遭曾男用電擊棒擊昏後,再被鐵絲纏頸活活絞死,然後屍體被童軍繩鐵絲綑綁,最後棄屍海邊。最高法院最後根據法醫鑑識,死者頸部並無大出血,四肢也沒掙扎痕跡,舌骨與氣管軟骨沒折斷,因而採信死者親生女兒的供詞,他們只曾以膠帶(香港稱為膠紙)把口鼻密封,在旁邊靜候她母親窒息致死,才進行棄屍程序的。
經一案,長一智,法官從法律觀點判斷殘暴,比普通人看得更精細,就一線之差,勒死死者是兇殘,屬最嚴重罪行,靜觀死者窒息,殘暴得還可以,不可以算最嚴重。
原來殘暴抑或比殘暴溫柔仁慈一些,分別在此。再回到犯案起源,蔡女聽從了曾姓男友「意見」,同意她生活不如意、人生不順遂,皆因受其母親控制,於是爆出了驚天地泣鬼神的一句「殺母才能突破困境,改變命運」。如果殺人手法還不夠殘暴,這殺人心態,又算不算殘忍粗暴?心態上的殘暴,不知法律上有無詳細分類,又算不算數?
上述提及到的《兩公約》,全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包括法律程序與公平審訊,根據公約,心態再兇殘的殺人犯,殺得不夠殘暴,若未符合「最嚴重罪行」,判無期徒刑並無不當。法律條文若只問手法,不管心態,就跟世人一般認為抗議示威粗暴到不成樣子,卻從不察覺在斯文的議會內通過議案的粗暴過程。
我也是因為台灣關於廢死之爭鬧得正兇,才去做做功課,了解了解。許多精神病患者兼犯案者,比我勤奮得多。幾年前,台灣某立委去探望一名隨機殺人犯,經醫生證明精神有毛病,免死。立委問兇手,殺害小童,你是如何下得手的?你當時是什麼心態?你不覺得後悔?兇手一臉茫然,答非所問。然而,一問到:你就不怕死嗎?兇手這時眼神一亮,跟立委侃侃而談《兩公約》,非常正常,且反常地精明。當時看這段新聞,不禁弱弱地反問:在死刑尚存的地方,免死殺人的機會,難道也是留給有準備的人?人性之複雜,法庭真能判定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