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僅獲一筆過87萬維修費峰華邨業主告房委會

不滿僅獲一筆過87萬維修費
峰華邨業主告房委會

【本報訊】房委會於2000年按租者置其屋計劃出售柴灣公屋峰華邨,連同公用設施一併賣斷,只在售樓書中代毗鄰景翠苑承諾會支付峰華邨共用設施34%維修費。峰華邨其後發現房委會在公契列明一筆過支付87萬元便已分擔所有維修費用。一名峰華邨業主認為條款不公,前日入稟高院要求裁定該條款無效,並要求房委會分擔維修費。
記者:蔡少玲

峰華邨新任業主立案法團主席趙宜昨對入稟表示支持,重申不接受房委會未經峰華邨小業主同意,單方面為景翠苑一次性支付87萬元,作為分擔所有共用設施維修責任,並要峰華邨業主一力承擔往後維修費,指做法不公平不公正,「峰華邨唔想要着數,亦唔想蝕底,總之用者自付最公平!」

售樓書稱承擔34%費用

原告為峰華邨秀峰樓一單位的女業主梁惠儀,被告房委會。入稟狀指房委會於1991年落成三座相鄰大廈,其中一座為居屋景翠苑,另兩座為出租公屋峰華邨。房委會於2000年出售峰華邨,原告亦於當年購入原本租住的單位。
房委會於當日的售樓書中表明,會代景翠苑負擔山坡、鹹淡水管等兩者共用設施的34%維修費,但景翠苑業主立案法團於2013年之前,仍多次就峰華邨設施支付34%維修費。至2014年8月,房委會發信提醒景翠苑法團,維修費應由峰華邨業主獨力支付,翌月景翠苑法團致函峰華苑法團,稱過去因受騙才一直支付維修費,表明不會再負擔分毫。
峰華邨業主後來得悉,原來房委會早於賣樓時的公契已訂明,房委會一次過支付87萬元便完成分擔維修責任,但峰華邨每年平均維修設施及管理費用不少於137萬元,87萬元根本不足以分擔34%的維修費。原告認為,有關公契條款屬不平等,有違業主的合理期望,要求法院聲明相關條款無效,同時要求房委會分擔維修費。
據資料,峰華邨及景翠苑前年7月曾發生共用地底鹹水管爆裂事件,上千戶居民多日無鹹水供應,當時峰華與景翠就誰負責水管維修費爭持,維修工程一再拖延至9月始展開。
案件編號:HCA1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