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人的生存權 - 高慧然

窮人的生存權 - 高慧然

五年前,意大利發生一宗超巿偷竊案:來自烏克蘭的露宿者奧斯特里亞科夫在超巿偷取總值4歐羅的芝士及香腸放入褲袋,被超巿內其他顧客發現報警,結果奧斯特里亞科夫被捕。
被告最初被判偷竊罪成立,入獄半年、罰款100歐羅。但控方其後上訴,指被告被捕時仍未離開超巿,所以應被改控企圖偷竊罪。
結果,這宗小案擾攘五年,經三審,終於有了定論。意大利最高法院推翻所有判決,指被告犯案是為了滿足即時而且必須的營養需求,所以不構成犯罪。因為生存權大於財產權。
這是一個有趣的案例,相信極具爭議性。
奧斯特里亞科夫當時肯定處於飢餓狀態,這個大概可以肯定。但情況是否危急到生死交關,有即時生命危險,相信不是。若不,應該即時補充的是水或葡萄糖水。而且,即使他真的身陷險境,生死一線,法庭其實無法要求另一個人犧牲財產去拯救他人。
法律精神是要保護公民的生存權與財產權,生存權當然大於財產權,但兩個不同人的不同權利其實又很難用作比較。每個人價值觀不同,對某些人來說,也許財產權大於他個人的生存權,人為財死嘛。甲為了即時活命侵犯了乙的財產,乙失去財產痛不欲生,生不如死,自行了斷。那又要如何判案?為了滿足即時的生存需要而偷竊若不構成犯罪,也許會有很多類似個案出現。但無論如何,法庭尊重窮人的生存權,這一點值得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