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大開設離岸公司看大學管治(理大學生會前會長 陳文煇) - 陳文煇

從理大開設離岸公司看大學管治
(理大學生會前會長 陳文煇) - 陳文煇

最近曝光的「巴拿馬文件」顯示,理工大學曾在2012至2013年透過轄下所持有的公司於英屬處女島開設離岸公司。理大企業有限公司(PolyU Enterprises Limited)為理工大學全資擁有的一家香港公司,而該兩間離岸公司皆由理大企業公司全資擁有。
事件被揭發後,理大校董朱偉志博士稱「不知道有相關離岸公司的存在(No memory of knowing there were two BVI companies)」。我作為理大的前校董,跟朱博士一樣都無相關的記憶被通知過離岸公司的存在。在理工大學清晰回應理大所持有的離岸公司的功能前,我不希望胡亂猜度此兩間公司的用途及有否作違法或不道德的商業行為。反而,我希望討論其中涉及的大學管治問題。
大學校董會是大學的最高管治機構。根據第1075章 《香港理工大學條例》第6(g)條,此機構的職能上包括「以其認為需要或合宜的方式及規模,將大學的資金用於投資」。理論上,大學管理層的任何重要的投資事宜 ,如開設附屬公司等決定,有責任通知及諮詢校董會。當年,楊偉雄作為理大行政副校長於英屬處女島開設附屬公司,部份理大校董從來未聽過此事宜,又是否一個合理的做法?
於我而言,大學校董會並不是要微觀管理(Micro-manage)大學管理層。但理大作為公帑資助的高等學府,以公帑於外地設立離岸公司,實為茲事體大。大學管理層作出此決定而不諮詢校董會意見,實在於理不合。作為當年統領理大所有行政事宜的楊偉雄決定不通知或交予校董會討論,是政治敏感度不足抑或有意隱瞞呢?

個別校董僭越職能

理大校董會自事件被揭發後一直未有公開發表聲明,而大學管理層也只是簡單回應離岸公司的持有和管理有「較高成本效益(more cost-effective)」。我認為,作為大學校董會應追究大學管理層的責任,並公開透明回應社會的疑慮。畢竟,由政府委任的校董會成員理論上是代表社會公眾監察大學運作的代表,責成大學管理層對公眾解釋,也是應有之義。
其次,從大學校董會職能來說,我強調校董會不能夠微觀式管理院校,更不能僭越自己職能,以權謀私。現任理大校董、梁振英的忠實支持者劉炳章指理大應用社會科學系專任導師鄭松泰的言行有荼毒學生之嫌。理大學生會更指出理大校董會會議中,有現任校董繞過大學校內現行的機制,作出要求檢視校內教師的教席,涉嫌打壓學術及言論自由。若然理大學生會所言屬實,該名校董就是在僭越自己的權力去作出政治鬥爭。在此必須清晰指明,大學校董會並不應該是政治鬥爭的場地。
最後,我認為理工大學校董會應盡其責,着力於代表公眾監察大學的整體運作,於此事上責成大學管理層清晰向公眾交代。同時,我並要警告理大的個別校董,別僭越自己的職能,因為政治需要去打壓於大學中應有的學術及言論自由。

陳文煇
理大學生會前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