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與8歲少主性交菲傭囚4年半

強行與8歲少主性交
菲傭囚4年半

【本報訊】菲傭趁警察僱主家中無人,在房間及廁所脫下僱主兒子的褲,撫摸陽具致勃起,再女上男下強行性交,一年半內多次犯案,男童初次被侵犯時僅8歲。菲傭早前被裁定3項非禮罪成,心理專家指男童自稱沒受影響,但有自困於廁所及打網上遊戲逃避現實等症狀,相信他只是羞於啟齒,隱藏問題。法官陳仲衡認為菲傭行為已令男童心理受創,罪行嚴重,判監4年半。
一身中性打扮的45歲被告,聞判後未有太大反應。辯方早前庭外透露,被告認為定罪基礎不穩妥,會就定罪上訴。
法庭早前安排心理專家本月會見案中男童,並撰寫創傷評估報告,指男童仍受事件影響發噩夢,並在半夜驚醒大哭。惟另一心理專家去年8月會見男童時,卻指他早已走出陰霾。法庭遂應辯方要求,昨傳召去年會見男童的瑪嘉烈醫院臨床心理學家譚嘉恒作供。

男童心理受創 自困廁所

譚嘉恒曾從事心理學研究工作8年,年多前開始臨床執業。譚供稱,去年7月至8月間曾與男童三度會見,男童的確沒有異常行為,亦沒有提及發噩夢等問題,甚至否認受到本案影響。
惟譚認為當時男童未有接受任何治療,不會毫無症狀,科學上難以解釋。他自言當時已覺得驚訝,亦不相信男童沒事。譚又謂男童有自困於廁所及打網上遊戲逃避現實等問題,相信他的心理已受創,但刻意隱藏,並逃避父母或提起案發經過。
法官判刑指,相信男童心理已受創,要長時間始能復原,又謂孩童受性侵犯後或會終身受影響。根據被告心理報告,她將責任歸咎男童父母。法官認為罪行嚴重,為保護兒童免遭侵犯,並向公眾發放正面訊息,及撫平事主和親人傷痛,故判監4年半。
被告自2007年起服務事主一家,案發於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控方指她於2011年暑假突然發脾氣,威脅不再照顧事主,又將他強拉入房並脫下褲子,撫摸其陽具後便主動靠近性交。自此,被告每星期都趁家中無人時跟他性交。
事主去年7月將事件告知母親,由她報警。被告自辯時聲稱是女同性戀者,自揭從沒試過與男性交歡,惟法官認為性取向不影響其犯案傾向。
案件編號:DCCC755/16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