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遇襲案三被告罪成候懲

黎智英遇襲案
三被告罪成候懲

【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年在金鐘佔領區被擲動物內臟,兩名佔中糾察阻止施襲者離開時遇襲受傷。警方起訴3人,案件昨裁決。3被告均被裁定罪成,大圍強記雞粥老闆求情稱,認定黎是雨傘運動始作俑者,當日遂攜盛有動物內臟的膠袋到場。
3名被告是強記雞粥老闆葉永志(44歲)、強記廚房工人陳國雄(31歲)及融資公司助理經理李小龍(46歲),3人都有與暴力有關案底。葉早前承認普通襲擊黎智英,辯方昨求情稱葉曾任華籍英兵,父親1992年經營食肆但2006年中風,葉接手生意,妻於兩年後去世,同年母亦中風。

官指積極考慮判囚

辯方稱葉討厭雨傘運動,但大學一年級的21歲兒子卻熱情參與,葉當日到佔區一是尋子,二是認為黎是始作俑者,故帶污穢物到場。葉承認用了錯誤手法宣洩不滿。至於李,辯方指他因政治理念與佔領人士不同而犯案,相信黎不再追究。
裁判官李紹豪對葉尋子一說有保留,強調會積極考慮判各人入獄,現索閱背景報告,3人還柙至下月3日判刑。裁判官裁決時指黎智英部份供詞不一致,如黎在警方供詞稱轉身後有3人向他投擲5至6袋物件。然而黎在法庭稱由於3人逃走,故推斷3人擲物。黎被第一包內臟擲中後視力模糊,裁判官對他是否清楚記得被幾人襲擊及他所述案發經過抱疑問。裁判官又指兩名佔中糾察郭紹傑及柯耀林部份證供偏頗,供詞相若,不排除兩人曾商討案情。
儘管各證人部份證供有出入,但裁判官翻看控方呈堂的數段影片,包括被告李小龍用手機所拍的影片,及不同媒體的報道,相信3名被告曾干犯所涉罪行。裁判官指從手機影片可見,李的手機拍到他在黎的帳幕停下,等候黎被擲,認為李並非隨意巧合拍下這一幕,而是有預計及有目標人物而拍。李雖沒擲內臟,但認為他與其他人共同犯罪,故裁定普通襲擊罪成。裁判官另指陳行為雖可疑,但控方無證據證明陳擲物,故其普通襲擊黎一罪不成立。但陳曾推跌柯耀林,與葉亦向郭紹傑施襲。郭和柯昨接受查詢時強調,從沒夾口供,事發於前年11月,故細節有出入。
案件編號:ESCC3248/15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