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生果刀與飛鏢比較,那種殺傷力較大?有14次案底的男子擔心仇家尋仇,於前年凌晨時分帶備一個已開鋒的日本式飛鏢旁身,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原審裁判官認為飛鏢殺傷力比生果刀大,參考生果刀案例判囚18個月。不過高院法官指飛鏢只能用一次,如握在手心攻擊,使用者也會遭割傷,認為殺傷力較低故判上訴得直,減刑半年至12個月。
日式飛鏢非規管武器
上訴人蘇國豪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法官在判詞指原審判刑時錯誤引用兩案例,案中被告均向警員亮刀,但上訴人被捕後沒有反抗。律政司一方曾於上訴時陳詞,指中國式飛鏢受《武器條例》規管,可見立法者認為飛鏢類武器傷害性大。惟法官指沒專家證據下,不能將中式和日式飛鏢殺傷力比較,法庭也不知立法者何以只規管中式飛鏢,惟不爭的事實是,涉案飛鏢非《武器條例》規管的武器。
案件編號:HCMA294/15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