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利潤低難請人7仔加盟商 踩26小時看舖

特許經營利潤低難請人
7仔加盟商 踩26小時看舖

【本報訊】7-Eleven便利店(7-11)東主鄭嘉沛命喪賊刀,引起全城關注,命案背後的加盟商營運問題卻未必為人所知。由於利潤低、請人難,老闆往往須親自落場,淪為每日工作12小時的看舖員工,而且因工死傷也不受法例保障。有加盟商指,做老闆的工作與一般員工無異,即使做到心灰意冷想放棄,也礙於合作條款,回頭太難。
記者:梁佩珊

上月7-11兇案發生時,店內只有死者鄭嘉沛一人,另一名員工外出,賊人行兇時未有職員協助東主。其實7-11母公司牛奶公司與加盟商簽約時,規定店舖在任何時段都須最少兩人當值,以保職員安全及服務質素。「如果當時有兩個人就唔會有呢個問題發生,點解東主係一個人,因為員工薪金係好大負擔」,前加盟商羅忠俊說。
7-11官方網站顯示,加盟商須親自參與店舖管理,不能只以投資形式參與。官網亦顯示每間店舖須聘請最少7名員工,但前加盟商指便利店大多都是兼職員工,難以聘請足夠全職員工。羅忠俊指,經營7-11特許經營店利潤低,不少加盟商變相在人手方面減省開支,「請多個人就賺少咗」。另一位前加盟商林惠儀也表示,一來「賺得少唔想請人」,二來「人工低請唔到人」,聘請員工不足,加盟商只好親自上陣「踩一更」。

前加盟商羅忠俊指經營條款苛刻。

母公司不提供勞保

加盟商每天工作9至12小時,工作與一般員工沒有分別,前加盟商阿達更曾因人手不足直踩26小時。他們很難購買勞保,「因為我係自僱人士身分,7-11唔包我嘅勞保,實際上我哋同時似公司員工。我哋做老闆,但上面仲有7-11嘅分區經理」。他指7-11曾建議他自行購買保險,但不少加盟商沒買,「本身賺錢已經唔多,佢叫我哋買,我哋只會得過且過,油麻地鄭生如果只係受傷,其實7-11可以唔保」。
7-11回應稱,加盟商與母公司的關係是合作夥伴,而非僱傭關係,不會為加盟商購買勞保及個人意外保險,但有協助加盟商購買營運上所需要的保險。
想中途放棄?官網列明,加盟商的投資金額需45至55萬元,當中加盟費及貨底按金約各半,經營年期為5年,中途放棄經營,「在任何情況下,公司都不會退回特許經營權費」。阿達指,只有個人或夫婦身份才能簽訂7-11經營權合約,如發生意外並需中止合約,加盟商都不獲退款。
「理論上發生鄭生呢件事,7-11可以唔作任何賠償」,他續指,鄭嘉沛去世後,7-11退回餘下的特許經營權費只屬酌情處理,「換句話講,除非你發生咁大爭議性嘅意外,其實7-11大可以唔酌情,唔酌情你點算?」7-11回覆本報,如加盟商提早中止經營權,只可獲全數發還貨底按金,但加盟費將不獲退還,個別情況則酌情處理,對於加盟商的意外傷亡,可不賠償不退款。

加盟商指控7-11壓榨招數

‧控制拆賬比例,限制加盟商利潤
‧以自己人打自己人方式在加盟商附近開店
‧只可經母公司安排維修電器,並徵收高於市價費用
‧強迫加盟商購入倉底貨
‧外判熱賣點予第三者,水電費、牌照及維修費卻由加盟商負責
‧限制入貨來源,貨品多由母公司提供,從中賺取利潤
‧除酌情情況,不會向中途退出的加盟商退回特許經營權費
‧不會向因工受傷的加盟商賠償
資料來源:受訪前加盟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