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昕要求航空公司人員將未隨身手提行李帶入禁區,引發軒然大波。為了撐梁振英濫用特權,前民航處長、前保安局局長可以亂扯熟客一樣可以像梁頌昕這樣做,更有人聲言要機場保安公司改變程序。
只不過,機場保安程序並不是可以因應個別特權人士亂改。現時世界所有機場的保安程序,都受俗稱《芝加哥公約》的《國際民航公約》(Convention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的附件十七(Annex 17)所規管。而附件十七的4.4.3條規定,旅客及其隨身行李(cabin baggage),由被檢查那一刻開始,直至上機為止,都要避免有任何違法干擾發生。這條文訂立的目標,是防止恐怖分子借機帶炸彈上機,或毒販乘機走私毒品到其他國家。違反《國際民航公約》中的各項保安程序,有可能會令其他國家拒絕有關航空公司的航班降落,甚至取消相關航線,後果可能好嚴重。
保安局前局長、現任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指,英國外相行李可以免檢,那根本是混淆視聽。在航空界,外交人員的行李一直都是免檢的,因為外交人員的特權是由《維也納公約》去確立,而英國外相作為外交人員,當然有權享受免檢待遇。梁頌昕在離開香港的一刻,並非任何外交人員,請問有甚麼理由可以豁免《國際民航公約》對行李保安的要求?
有些親共人士,會用香港總督可以免檢為理由,替梁振英辯護。但以往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印有香港總督以英女皇代表之名,請求各國軍政機關提供協助的字樣。香港總督作為國家元首全權代表,當然可以免檢,梁振英根本不是像港督一樣是國家元首的全權代表,特區護照內頁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請求各國軍政機關協助字樣,梁振英根本沒有國家主席一級的權力,那怎可以享受國家主席一樣的免檢待遇,更不要說梁頌昕這個平民了。
因此,梁振英一家人應向全香港道歉,再死撐下去只會對香港航空界聲譽構成嚴重傷害。梁振英這次的行為,泛民應引用《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款賦予權力,指控梁振英有嚴重瀆職行為,並成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黃世澤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