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財仔420萬 婦實收$104入稟指6公司誤導 追討300萬

借財仔420萬 婦實收$104
入稟指6公司誤導 追討300萬

【本報訊】中年主婦為還18萬元銀行欠款,稱14個月間受不同借貸中介公司誤導,以為向財務公司舉債「數冚數」後可獲轉介向銀行低息貸款,先後於財務公司借貸共890萬元。惟每次借錢扣除還款及雜費後,餘款所剩無幾,其中一次借420萬元更僅實收104元。她最終欠下460萬元本金,更被入稟追數,才驚覺名下物業一半業權早遭抵押。
記者:蔡少玲

馬鞍山海典居

現年53歲的原告蔡愛蓮入稟高院,指中介公司在過程中失實陳述誤導原告,從來無意為她轉介銀行貸款,而財務公司則收取超過法定上限的60厘年息,最高達2,673厘,違反《放債人條例》,要求法院聲明有關貸款合約無效,並頒令各被告償還曾收取的費用近300萬元。
6間被控中介及財務公司依次為景峰國際企業(香港)、時富物業按揭、新金峰國際企業、唯一物業信貸快遞、恆豐資產管理中心及亞馨信貸香港。入稟狀指,原告只到中二程度,英文水平欠佳,1993年婚後做全職主婦。原告於1998年與丈夫、即青揚書報社董事陳澍燊聯名購入馬鞍山海典居物業,與4子女同住。她的丈夫獨力支付首期及供款,並於2011年3月還清按揭。

海典居物業被多次抵押

2014年6月,原告接到一間借貸中介公司來電。當時她正欠中國建設銀行(亞洲)18萬元債項,透過此中介向優越按揭財務借貸30萬元還債。同年11月,原告獲另一中介公司景峰接洽,表示可轉介她向銀行以低息借款,游說她以物業按揭,但原告拒絕。兩日後景峰聯絡她稱可免除物業抵押,又指她可先向財務公司高息借錢數月,維持良好還款紀錄,便可轉介並擔保她到銀行以低息融資,景峰只收取20萬元,不成功不收費。
原告被打動簽下借貸委託書,同日向景峰轉介的時富借款100萬元,但未獲告知條款內容。扣除還款及手續費,實收37萬元。惟當原告追問何時轉介她到銀行,景峰稱她尚欠9萬元轉介費,不會作轉介,原告遂取消委託,但未獲發還已支付的11萬元轉介費。
翌月原告收到自稱東亞銀行職員來電指可提供低息借貸,但需經中介公司新金峰。新金峰代表建議她向財務公司唯一借款,還債後將其中一筆餘數用作借貸保證金,有助獲東亞借貸。原告照做,借下300萬元,但實收僅8.5萬多元。惟新金峰事後諸多推搪,原告欲討回162萬元保證金亦不果。
2015年7月,原告再收到中介來電,今次是恆豐,稱即使未能獲銀行低息貸款,也可由旗下財務公司借出低至年息3厘貸款。原告接納並向亞馨借420萬元,但還款及支付恆豐手續費後僅餘104元。未幾,她再接到恆豐來電稱唯一指她提前還清借款,需要罰息。原告遂再接受恆豐轉介向井淼財務借貸40萬元,清還22.7萬元罰息。至同年10月,井淼入稟向她追討物業按揭借貸,她找律師查冊始發現物業早於優越的借貸開始已多次被財務公司列為抵押物業。原告認為受騙,報警求助。
案件編號:HCA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