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我梁特首」或涉行為失當(自由撰稿人 釋條鐵) - 釋條鐵

「叫我梁特首」或涉行為失當
(自由撰稿人 釋條鐵) - 釋條鐵

早前律政司就香港民族黨有關港獨的言論回應傳媒查詢,稱「一如所有涉及違反《基本法》或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律政司會密切關注事件,並與相關執法部門保持緊密聯繫,在有需要時採取合適的行動」。今次「叫我梁特首」事件就是有需要的時候了,請律政司採取合適的行動!
據報道,梁振英以特首身份施壓,迫令機管局人員不依照機場保安規定,特事特辦,把其女兒遺留在禁區外的行李送入禁區。如事件屬實,便已偏離《基本法》第47條關於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規定。雖然有關行為並不涉貪污財物,但予家人特權優待,亦不符廉潔奉公。至於盡忠職守方面,第48條寫明要領導香港、執行法律,但事件中的行為實屬壞榜樣。
之前香港民族黨提及港獨,大班建制派人士(或是一聽到港獨便頭腦跳掣的跳掣派人士)跳出來大罵違反《基本法》,要拉要鎖,律政司發言人亦指他們違反《基本法》,不符合特區整體利益。今次事件特首都似乎不符《基本法》規定,如果跳掣派尊重《基本法》包括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實應支持調查梁振英違反《基本法》的問題,而非迴避表態。
不過,眾所周知,《基本法》地位猶如憲法,規範政府的不恰當行為或決定,令市民權利不會被政府無理剝削,使牴觸《基本法》的政府行為失效,對一般市民沒有懲處權力。所以律政司的聲明小心地加入針對個別市民的刑事罪行字句,「一如所有涉及違反《基本法》或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才有密切關注的說法。
表面所見,是次事件僅涉及特首及其家人的私人行為,問題在於特首運用了其權位施壓,這是否屬於政府行為,有商榷餘地,似乎難以用違反《基本法》來處理。但卻有機會構成刑事罪行,即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涉事的特首夫人和特首女兒雖然沒有公職在身,卻可能涉及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造成機場保安漏洞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主要元素包括:一、公職人員;二、在擔任公職期間;三、故意作出不當行為或不履行其職責;四、沒有合理理由,以及五、考慮到其責任、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不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雖然已公佈新一屆特首選舉安排,梁振英任期仍需等待2017年6月30日才結束,如果唔好彩讓他成功連任,還可多做5年,故符合第1和2的元素。不過「不當行為」並不明顯,因為是機管局人員聽到特首身份「腳軟」特事特辦,但可能涉及特首不履行其職責。
近期歐洲發生連串恐怖襲擊案件,其中比利時布魯塞爾機場受恐襲,造成32人死、340人傷的慘劇。假設有恐怖分子偷偷取走特首女兒的手提行李,放置較難偵測的塑膠炸彈或先進的隱形炸彈,代物主拿取行李者沒可能知道當中多了些甚麼東西,由此造成安全問題,有可能全機乘客因一句「叫我梁特首」而受害。
縱然沒有發生事故,對外國航空保安或反恐機構而言,香港亦因為「叫我梁特首」事件而出現嚴重保安漏洞,影響外國對香港航空安全的信心。特首的職責包括領導香港、執行法律,若因濫權,不履行職責,以致危及公眾安全,影響香港在國際間的聲譽,絕非微不足道的不當,故亦合乎第五個元素。至於阿女唔想行、龍蝦死要威,是否可算是合理理由呢?還得看特首解畫!

釋條鐵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