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族黨宣佈成立,不單引來一班親中愛國人士大力貶斥、要求懲治,政府亦發表聲明指港獨言行違反《基本法》,會依法處理。甚至有論者基於憲法不針對個人、言論自由等原則,持平地說幾句公道話,居然也被大肆攻擊,令人概嘆四維不張、法治崩壞。
其中有言論指出,口頭提倡港獨,就好像以言語性騷擾他人,不能包括在言論自由之中。此種類比純粹偷換概念,用心惡毒。性騷擾言語一出口,就已經造成傷害,當然足以構成性騷擾。但口上說說港獨、寫寫文章,難道中國就被分裂了嗎?如果是真的,那國家主權是有多脆弱呢?兩件事情根本就不能如此類比。
再者,如果言論與《基本法》不一就可以被追究,那麼就要請大陸當局馬上把曾經對香港事務「說三道四」的大陸各級官員繩之以法。《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明文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假如表達一下意見就構成犯罪,那豈不是天天都有大陸官員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嗎?
單單言論上倡導港獨,而未有實際武力或犯罪行為,別說是《基本法》第一條,連當年的國安條例(廿三條)草案也沒有違背。草案條文第2B條清楚說明,只有藉嚴重危害中國領土完整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進行戰爭,而將中國的某部份自中國的主權分離出去,才屬分裂國家。按條文的解釋,「嚴重犯罪手段」,即指危害任何人的生命、導致任何人受嚴重損傷、嚴重危害公眾人士或某部份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導致對財產的嚴重破壞、嚴重干擾電子系統或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屬於公眾或私人)或中斷其運作等。而進行戰爭則必須是武裝部隊之間發生公開武裝衝突或作出公開宣戰。按此分析,即使有人示威遊行要求港獨,甚至呼籲罷工罷市,只要沒有使用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仍然算不上分裂國家罪行。
單憑現有的資料,政府是沒有任何法律理據去對民族黨作出檢控。現時民間眾多言論為民族黨辯解,是為自由和法治而發聲,而不是為港獨護航。如果當權者連這樣簡單的概念也弄不明白,只懂繼續高壓管治,則港獨行為早晚弄假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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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吉祥
《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