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疑遭親父強姦的事主X,其母Y雖為內地居民,但常獲批雙程證逗留香港照顧X,但她於2011年12月,因執拾廢鐵變賣違反逗留條件,被法庭判監12周,服刑後被遣返國內。由於內地公安暫停簽發雙程證給她,直至2014年3月她始重獲發簽證來港,而控方指X遭被告性侵犯,便是在此段期間發生。
Y祖籍湖南,2004年來港時認識被告,翌年二人在港註冊結婚,婚後Y返內地居住,間中持雙程證到港探訪被告。2006年初,被告得悉Y懷女胎要求墮胎,但不成功,Y最終於同年9月於湖南誕下X,之後母女常到港探被告。
害怕被告故無即時跟進
被告後來以親子團聚為由替X申請來港定居,結果X於3歲時獲准以單程證到港。此後Y便獨自往返內地與香港,需每隔一段時間,返回內地為到期的雙程證續期,其間X靠被告照顧。控方在開案陳詞指,X於2014年10月底,曾向母投訴被父摸私處,但Y害怕被告且感無法與他溝通,無即時跟進。至翌年3月再聞女兒投訴遭父性侵兼拍照才報警。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