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
新界因傾倒泥頭烽煙四起,地政總署僅稱涉事地段屬舊批農地,無法根據地契採取行動。其實過去新界土地可靠地契規管,但80年代初發生「生發案」,時任鄉議局主席劉皇發為主要股東的「生發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在掃管笏一塊農地擺放建築鋼條,被政府拒絕申請,公司不服告政府。
終院判政府敗訴,此後集體官契再沒土地用途限制,舊批農地用作露天貯存不違契。政府雖在1991年將城市規劃條例的適用範圍延至鄉郊,限制新界土地用途,但地主往往「先破壞、後建設」,在破壞農地、魚塘或有生態價值地方後,再向城規會申改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