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錘定音:港獨與社團條例,誰更惡? - 李慧玲

壹錘定音:
港獨與社團條例,誰更惡? - 李慧玲

支持港獨的「香港民族黨」成立,記者會上只有一名成員現身,被傳媒形容雷聲大雨點小,記者編輯都沒有太重視這單新聞;然後新華社出稿,報道港澳辦發言人高調批評,民族黨的新聞就炒大了,由報章角落小小位置提升到主要版位、大篇幅的報道。
北京顯然不明白打壓越大、反抗越大的道理。於是昨日張曉明、董建華接力出場,眾聲喧嘩,齊心協力將民族黨推向政治舞台的中央。很多原本不知道民族黨的市民都知道了。
張曉明說,成立港獨政黨已超出言論自由範圍,挑戰一國兩制底線,所以不能以其無法得逞就予以姑息,因為關鍵是違反法律。
問題正正是這句違反法律。
《基本法》第一條說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羅范椒芬之流於是說港獨違法。但我昨日在D100網台黃昏烽煙節目訪問港大法律教授陳文敏,他很清楚表明,《基本法》是憲法,憲法約束的是政府,市民可以司法覆核政府違憲,但憲法並非約束市民,市民違憲沒有甚麼後果要承擔。
違憲不等於違法。陳文敏說,以民族黨的情況,現時唯一可能違反的香港法例,是社團條例,由於政府拒絕讓民族黨按社團條例註冊,所以可以引用社團條例控告民族黨是非法社團。
但按陳文敏講法,若果政府提出訴訟,就隨時面對社團條例被廢的風險,因為被告律師在法庭一定會援引人權法抗辯,政府有機會打輸官司。
咦,聽過陳文敏分析,如果政府採取行動,令被視為惡法的社團條例有機會交上法庭裁決,甚至被法庭推翻,對公民社會發展未嘗不是好事。律政司前日聲大大說要「依法處理」,且看是否講得出,做得到。

李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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