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姓朱港女上月在台中機場櫃枱購買悠遊卡,放下1,000元(新台幣.下同)鈔票後拿回,再順手拿走900元找續而惹上官非,被指觸犯詐欺罪,回港前被台灣警方帶走,調查1小時後獲釋,乘原定航班回港。
判囚半年可罰款取代
台灣警方坦承,就算地檢署決定起訴朱,但只要她從此不再入境台灣,「也拿她沒辦法,是對外國旅客的一個盲點」。惟有律師提醒,一旦地檢署傳召朱,如確認她收到傳票但拒絕出庭,他日入境台灣便會被捕。
雖然回港前朱在機場被警方帶走,但由於她不是現行犯(即犯案時當場人贓並獲),所以警方沒有權力拘留她,檢方亦認為案件不屬重罪,同意讓朱離境,得到後續偵查及判決結果後會再通知她。
本港大律師陸偉雄指,港台之間沒有引渡協議,如朱從此不再去台灣,相信案件不會對她有影響,但如果台地檢署決定控告她,而朱一旦入境台灣,便會遭檢控。台灣太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惠珍亦指出,無論地檢署是否決定起訴朱,也可以越洋發傳票,只要傳召她兩次,如查明她收到傳票但不到法庭,檢察官可要求發佈通緝,若朱其後入境台灣會被捕。
依台灣《刑法》規定,詐欺最高囚5年,但一般詐欺罪被告如判刑6個月以下,可繳納罰款代替服刑。
■記者鄭悅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