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股權眾籌(Crowdfunding)法律框架未有定案,金融發展局成員李律仁表示,就股權眾籌方面,香港在亞太區雖不算特別落後,但相對英、美、澳等市場「做嘅嘢的確少」,冀盡快落實監管制度以鼓勵金融科技發展。
該局日前發表關於《在香港建立股權眾籌活動監管制度》研究報告,就處理懸而未決的監管框架提出3個建議,包括可為股權眾籌特別設法律框架,或者維持現狀。
另外亦可在兩者之間取折衷方案:在特定情況下豁免遵守出版類似招股書的要求、通過發牌制度監管股權眾籌平台,以及制訂投資者風險承擔門檻等。
金發局政策研究小組召集人李律仁指,發展股權眾籌項目需要給予投資者選擇權,及保障投資者之間取平衡,「連小額投資都唔相信投資者可以做決定」?
撰寫報告的金發局成員蕭大衛(David Donald)則指出,相對美國的強勢監管,香港與英國監管思維近似,重視投資產品合適性,加上兩地市場都由機構投資者主導,建議可參考英國做法,豁免一定規模以下的項目刊發類似招股書的文件。但兩人指出英國較信任投資者風險自負,反而香港經歷08年金融海嘯、雷曼爆煲後,監管一直較保守,「但唔可以斬腳趾避沙蟲」,李律仁強調「香港處理雷曼(後遺)算好完善」。
現時內地、新加坡等區內國家仍未就股權眾籌設明確法例,故李律仁指香港在區內並不算特別落後,但相對英、美、澳洲等市場「做嘅嘢的確少」,希望香港盡快追上進度。
李律仁相信若不用大幅改動現有法例,較容易獲接納,但強調金發局只提出建議,最終仍由各監管者決策。蕭大衛則引述英國數據,指股權眾籌項目成功率約55%,但更專業的創投基金成功率亦只約半數。他指出香港《公司條例》已要求董事報告、年報、財務報表等多種披露,即使不涉上市集資,亦可考慮利用現有框架監管股權眾籌。